中贡华联陷变质商品风波,商超“自有”品牌食品安全监管成焦点

消费价值观 2024-07-19 20:59:09

近年来,不少大型商超开始布局发展自有品牌商品,凭借品牌知名度及渠道优势,商超自有商品通常给消费者留下质优价廉的印象,但是一些企业却在这类商品上做起了“文章”。

超市称所售食品不存在问题后迅速下架商品

近期,消费者李先生下班后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龙河路25号中贡华联精品超市(三营门店)购物时,顺手购买了一袋标注“中贡华联超市”的烤核桃,他向记者表示,看到外包装标注了该超市品牌,便认为该烤核桃应该是超市委托合作方或由超市自有加工厂生产,在上架前超市方面会进行相应的产品遴选和严格质量把关,食品安全上应该有品质保障。

但李先生在买回家后,打开一次性包装食用时发觉味道不对,原本以为产品是烤制核桃所以调料味浓重或是该产品特有的味道,疑惑自己的味觉出现问题,或者是个别核桃有问题,所以并没有在意。但他在吃了几颗后发现,这袋烤核桃几乎全部腐败变质,他确信这包核桃有“哈喇味”,而且当晚就出现了严重腹泻的情况。

  

超市销售产品标签/投诉人供图

为验证该产品是否存在问题,李先生还让朋友品尝了该核桃。其朋友表示,产品确实已经腐败变质。于是他联系了中贡华联精品超市(三营门店),负责人表示,若出现腹泻情况需要到医院检查身体状况,坚称所销售食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情况。同时,该负责人称同意给李先生100元补偿来平息此事,该说法遭李先生拒绝。

李先生向记者介绍,或还有其他用户也买到了这批次核桃,而且据了解中贡华联超市还是连锁店,也不排除其他门店有销售该产品的情况。他要求中贡华联超市尽快彻查该事件,召回所有已销售商品,避免更多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并提出就过期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赔偿。

“我当时就拒绝了该方案”,李先生表示,超市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不尽快彻查问题,告知消费者真相,而是选择不承认、逃避拖延的态度,且想以“灭火”来处理该问题,这是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于不顾。

李先生质疑道,这可能是超市所购的核桃因滞销导致食品腐败变质,为掩盖腐败变质核桃本身存在的“哈喇味”进行了烤制加工用以销售,或批发的核桃本身就存在问题。在李先生向超市反映该问题后,他注意到中贡华联精品超市(三营门店)迅速下架了在超市柜台摆放的烤核桃。

“如果没有问题,你没必要赔偿消费者,更没有必要撤下原本码放整齐的商品,希望中贡华联超市尽快调查情况,告知消费者真相。”李先生表示,近期他会将该情况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资料显示,中贡华联超市品牌隶属于北京金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在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迅速挂断电话,此后多次拨打该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自封装食品也应符合食品安全法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照片,该标签仅标注了商品名、重量、价格、包装日期,但是其中有明显的缺失,比如产品保质期、配料等重要信息。仅从标签上看,中贡华联超市可能就存在信息标识不全面的问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向记者表示,如果超市销售的是过期食品,显然是不合法的。

就超市自主封装食品相关问题,刘杰表示,与传统生产企业“标品”相对应,大型零售商委托代工厂制造的商品,能帮助零售商实现差异化以及构筑超市品牌,并保持价格上的竞争力。现在不少超市也都在发展旗下自有品牌商品。这并不表示,仅在超市上架的商品就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刘杰进一步解释道,如果超市销售的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未经私自分装的普通食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此情况下,超市的封装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但是,超市销售自主品牌或“贴牌”商品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需要在所销售产品的外包装标明重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制作材料等法定必须标明事项。

刘杰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这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最低赔偿金额为一千元。此外,根据相关法规,销售过期食品属于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记者 王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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