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概念及其滥用

鹏程谈文化 2023-08-27 23:55:00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自由”这个词,我们常说的,比如个人自由、经济自由、财富自由、车厘子自由、自律使我自由、自由便是做自己的主人,等等。

在现代汉语中,“自由”这个词的含义,是从西方借来的,英语中即liberty or freedom。在韦伯字典中,两者均有the quality or state of being free的意思,即一种免于限制的状态,所以在英语中,有时可以互换。但是liberty在韦伯字典中,还有另外一种意思,比如the power of choice和the power to do as one please,即一种意志自由。

一.两种自由的概念

细心者会发现,这两种自由其实是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外在的,而另一种是内在的。那么我们要提出20世纪思想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核心概念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即be free from,an area within which a man can act unobstructed by others, a realm of unimpeded,即一种免于干涉或者限制的外在自由;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self-realization,self-actualization,personal development,即一种自我驱动或者自我实现的内在自由,成为他自己主人的自由(being one’s own master)。

伯林也是介于西方不同的思想家那里,总结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比如在霍布斯那里,自由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

比如在洛克那里,自由是在无须听命于他人而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

比如在孟德斯鸠那里,自由是不被强迫做他不想做的事。

比如在斯密那里,(经济)自由是国家不进行干预(弗里德曼也是同样的观点)。

比如在密尔那里,自由是不受他人或者社会的干预。

比如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是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

这些都是消极自由的版本,其实这个比较容易理解,统统都是上边所提的“免于外在限制”,只要没有限制,便是自由。至于应不应该对自由有限制,限制应该在什么边界,还有自由之后的责任,那是另外的问题。

在消极自由这里,至于你即便没有限制,而不能去做什么,比如你不能飞,比如你缺钱不能买房子,这个是没有能力或者条件,与有没有外在限制无关,与自由也无关。生活中典型的,财富自由、车厘子自由,指的是一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支配某物的能力或者条件,而不是自由。在当今的话语体系中,这种把拥有某种能力或者条件的概念,称为自由,便是一种对自由概念的滥用。

这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支配某物的能力,与西方思想史上,另一个积极自由的版本有一些相通之处。

比如在卢梭那里,自由就是成为自己的主人(self-determination, the ability to control and fashion one’s own destiny),或者服从“不会错误且符合每个人意志”的公意(general will)。也就是说,对于卢梭来说,自由便是做正确的事情。

比如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就是对历史和社会必然规律的遵循,比如对历史决定论的遵循;或者自由是他自己的发展潜力(development of human potential for its own sake),比如他说人应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他才有资本主义使人“异化(alienation)”这个概念,因为资本主义使人被禁锢在被剥削的劳动之中,所以共产主义意味着对人类的解放。比如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通过国家及其机构体现出来的理念的认识,获得了这种认识,便获得了自由,是自我意识在国家中的实体性的自由。

比如在康德那里,自由是从“外在立法”变成“自我立法”,从“他律”转化成“自律”。

比如在格林那里,自由是自我掌控、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

比如在斯宾诺莎那里,自由是做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情。

比如在杜威那里,自由是他的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有所贡献。

比如在我们古代的思想家庄子那里,自由也是一种内心的自由,他有句话叫“乘物以游心”。

二.积极自由及其危险

伯林直截了当的指出,这种积极自由会带来对他人的强制。我们以卢梭的思想为例,先梳理他对自由的概念,以及说明为什么积极自由会导致对他人的强制。

卢梭对自由的定义,便是“使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以此为基础,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最理想的状态,人独立而自由,进而有的进一步的观点,即科学和艺术使得风俗教化对人有害,因为科学和艺术使得人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欲望以及带来各种不平等,使一些人开始奴役他人,便带来人的不自由。所以才有的他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既然人类已经无法返回朴素的自然状态,那么人们就需要结成社会契约,努力在政治社会中成为自己的主人。卢梭认为,人们需要放弃一切权利、财富和自由给政治共同体,并且产生代表主权的且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会出错误的公意。但卢梭并没有说清楚,公意为什么代表主权,以及公意为什么不会犯错。

卢梭认为,公意与理性和正义是一致的,既符合每个人的意志,又对全体都适用。这种公意是对自然状态的回归,存在于每个人精神深处的某个角落。只要人们服从公意,便像是服从自己一样自由;甚至,卢梭认为,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就强迫他们服从,强迫他们自由(be forced to be free)。

这时我们便可以看到,卢梭把积极自由与强制联系起来了。但是常识告诉我们,任何集体性的意志,即便公意也一样,人民也一样,国家也一样,主权也一样,都要解决从个体到集体的授权、代表和利益沟通的问题,以及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否则,这种集体性的意志和权力,最后一定会成为其代理人的意志,并且使得每个人失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卢梭并没有说清楚。

对于如何产生公意这个问题,卢梭给出的解决方案令人匪夷所思。卢梭认为,公意的产生需要保证每个人对共同体有热爱、责任和忠诚。卢梭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但其实质都殊途同归。

第一个方案,是来自于他的立法者的概念。卢梭认为,立法者最应该创立的法律是“风俗和习惯,尤其是舆论”。并且,他认为这是应该刻在公民心里的“真正的宪法”,并且立法者应该“不声不响地悄悄工作”。那么就带来沃尔夫对卢梭的理解了,即必须对公民进行教育和塑造(moulded),以至于公民可以为了国家忘记自我。

第二个方案,是来自于他的公民宗教的(civil religion)概念。卢梭并没有具体的选择哪一种宗教,但他说明了公民宗教的作用:“对国家来说,重要的是,必须每个公民都信奉一种宗教,才能使他热爱自己的天职。……要着重表述社会性的感情,因为没有这种感情,就既不能做好公民,也不可能做忠实的臣民。”

这时我们看到卢梭的思想可怕的一面:不管是立法者塑造风俗和习惯,还是创制公民宗教,实际上都接近于现代极权主义的洗脑了——国家对于道德与思想,甚至是情感都无孔不入的控制。如果在这种控制之下,公民还存在什么自主性的积极自由,那么我们可以说,纳粹德国和朝鲜的人民也具有自主性和自由。

从常识来说,我们的意志、思想、知识乃至人格,都是被家庭、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场所所塑造的,很难存在绝对自主性的自由意志。所以从积极自由这个层面上说,谈思想与意志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

这时我们可以看到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将宗教与道德教育和政治分离的观点,带来的实际意义。洛克认为,父权与政权不同,父权应该用于教育人的德性,而政权没有资格教育人的德性;类似的,政治长官也没有资格负责人类的灵魂事务。洛克并不是认为,道德教育与宗教对政治不重要,实际上他认为非常重要,尤其是道德教育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但是洛克还是认为,道德教育应该是家庭负责,灵魂拯救应该是每个人自己内在的事情。洛克虽然没有明确反对这种类似于政教合一(教指的是教育和宗教)的极权主义政治模式,但是他的观点实际上也防止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积极自由与理性

积极自由的思想家们,总是把人类的精神世界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真实的和虚假的,高层次和低层次的,自律的和不自律的,有德的和无德的。并且认为,人只有通过理性,才能有对外部世界和内在自我的正确认识;也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之下,才能有幸福的、有德性的生活,实现真正的自我价值。

这种积极自由始终认为,后一种被激情与欲望所控制的自我,需要上升到高级的真实的自我,所以需要严格的被教育、被约束、甚至被强制。因为要让理性者和非理性者在同一个世界共生共存,那么就需要理性者对于非理性者进行教育甚至是强制。那些理性者仿佛比非理性者比非理性者自己更清楚,非理性者需要的是什么,或者什么对于他来说是正确或者美好的生活。

这样看来,积极自由便不可能让人率性而为、放任自流,甚至不可能有得过且过的自由,犯错的自由,甚至是试错的自由,仿佛个人发展甚至是社会发展有着唯一正确的道路。

积极自由者正是以此一元观的认识论基础,才得以完成对他人的强制。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虽然儿童是被强制的,但他们不是奴隶,因为他们受到的命令是为他们的利益而下的”;“一个真正的共同体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中已经包含了他们的利益。”可见,如果以一种一元观为价值基础的理论,便必不可少的带来唯一正确或者是必然规律,比如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个人便必不可少的会被强制。

更为可怕的是,一些积极自由思想鼓吹者,正如第一节所列举的,总是把个人的自由与集体理性融合在一起,并认为这种集体,即社会或者国家有着自己的目的,并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完成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卢梭认为个人意志服从公意时才有自由,费希特把它称为自我和非我的结合,黑格尔认为这是自我与实体性自由的结合,马克思把这个理解为自由人的联合体,法兰克福学派把这个理解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

实际上,这很明显是一种伪个人自由。如果社会或者国家有什么自己的目的,那个人将被这种集体所裹挟而失去实际的消极自由,也难免会被这种积极自由强制。

而消极自由论者,都不认为这种集体存在什么具体的目的,只承担一些普遍性的基本功能。哈耶克认为国家或者社会的功能,是实施正当行为规则(rules of just conduct)。奥克肖特认为,国家是公民团体(Civil Association),这种一般组织成本相对高,而且加入和退出的成本也非常高,但不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承担基本的职能以及强制性地维护某些基本规则,其成员在遵守这些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完全自由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生活目标。

四.多元与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论者认为的自由,是每个人都平等地存在一个不能被他人强制或者剥夺的领域。消极自由论者承认这样一种状态:人类的目标与价值是多元性的存在;无法拿一把尺子准确地衡量各个价值对于每个人的意义。

就像上文所说的,个人发展并不存在什么唯一正确的道路。娱乐、发展、学习与工作、生活方式、人生目标等也不存在什么终极的目的或者是唯一正确的标准。

这些问题,早在霍布斯、洛克和休谟的认识论中讨论过,他们认为好坏、善恶、对错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使用者的主观感知,而非客观理性,理性只具有有限的价值,所以很难存在什么绝对标准。甚至对于休谟来说,如果道德存在什么一致的标准,那么一定依赖于人类共有的生活经验和感受。对于洛克来说,就连儿童的基本道德教育,也要依赖于人类生来共有的荣誉感和耻辱心。

在自由与多元这个问题上,洛克否定了世上存在某种人人都适用且应该追求的至善,从而肯定了个人选择的自由:“有的人所以爱研读、爱知识,有的人所以爱打鹰、爱打猎,有的人所以爱奢华、爱纵欲,有的人所以爱清明、爱财富,那并不是因为这些人不想要幸福,乃是因为他们幸福的对象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古代哲学家虽然问说,所谓至善究竟在于财富呢?还是德性呢?还是思维呢?还是身体的快乐呢?可是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在是无意义的……因此,最大的幸福亦在于享有那些能产生最大快乐的事物,而避免那些能产生纷扰和痛苦的事物。不过在各人看来,这些事物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人们所选择的事物虽然可以各别,可是他们所选择的都是正确的。”

小结:开头提出自由的概念→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以及各个思想家对自由的不同,理解→通过梳理卢梭的思想,指出积极自由会带来对他人的强制→积极自由背后的认识论→消极自由依赖于人类多元化的价值和感知。

除了本人的思考与总结,其他灵感来源于:Andrew Heywood,<Political Theory: An introduction>; Jonathan Wolff, <An Irotrod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hpy>; 以赛亚·伯林,《自由论》;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大卫·休谟,《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约翰·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教育漫话》;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约翰·密尔,《论自由》;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

段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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