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在最近的几年里,无人机技术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领域,这一趋势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它在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与此同时,科技的应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由于无人机执行任务时是在空中进行农药喷洒作业,因此在风力作用下,这些喷洒的农药会随着风向的改变而飘散,这可能会导致农药不仅仅落在目标田地,还可能飘落到相邻的其他农户的田地之中。
在本期中,我们将通过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农田受损,进而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由于农户老范在老卢的桔园北侧的稻田中操作无人机进行除草剂喷洒作业时,操作不当,不小心将除草剂喷洒到了老卢的农作物上,导致了老卢的农作物受到了损害。
然而老卢为了修复受损的农田,耗费了十余个工作日,他觉得老范的失误导致了财务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提出明确的判决要求: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柑桔和花菜遭受损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为两万一千六百元。
并且原告还要求被告补偿因清理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用,该费用共计三千元,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的总金额为两万一千六百元。
其次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确保原告方不会因法律程序而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然而被告老范表示:他不否认事故的发生,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到的损害范围表示质疑,仅接受损害范围为五分地,并且不接受老卢提出的损失金额,只同意支付一万五千元的赔偿。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农户老范在老卢桔园北侧的稻田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由于飞行高度和风向等因素,导致药液飘移,进而损害了老卢的农作物。
根据老卢所提交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事故和损失的评估报告,以及某县农村农业局的调查员所作的访谈记录等证据,可以确定受损的农作物包括大约5亩的桔树和2亩的花菜,其中5亩桔树中涵盖了4亩甜橘柚和1亩红美人。
所以老范给老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柑桔九千六百元、花菜一万两千元,总计两万一千六百元。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老范需赔偿原告老卢财产损失两万一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同时,驳回了原告老卢的其他诉讼要求,裁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裁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拆解分析
法院的生效判决指出,本案的争议核心有三个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案件中损害的具体范围。
老卢所提供的状况评估报告清晰表明:“桔树的损害特征与除草剂飘移造成的药害特征相契合,且与其他常见病害及药害存在显著区别。”
结合三名调查员的访谈记录,可以确认受损桔树的面积为5亩,而当时与之混种的花菜实际面积约为3亩,调查员的评估结果表明花菜受损面积为2亩。
但是老范声称受损面积仅为5分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法院认定受损面积为2亩。
接下来是对作物损害价值的估算,当侵犯他人财产时,应根据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适当方式来计算财产损失。
所以老卢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及损失情况的鉴定意见,以及某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员的询问记录等证据,主张的价格是农业农村局情况鉴定中的损失价值。
调查员经过核实,确定了这份评估报告中的定价是依据前一年度此类柑橘和蔬菜的平均价格来计算的,因为在事故发生时,柑桔和花菜还未上市,因此法院在裁定损失金额时,只能依据前一年这两种产品的价格。
因此柑桔的经济损失被定为九千六百元人民币,花菜的经济损失为一万两千元人民币,两者合计因药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一千六百元人民币。
所以接下来是对老卢因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的详细评估。
老卢身为农作物的主人,承担着保护自己资产的职责,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加剧,他所采取的修剪等自我救助措施,正是他应履行的义务。
因为老范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实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若老范无法出示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老范将面临不利的后果。
因此,老卢针对本次事故所造成误工损失而提出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概括而言,老范在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之前,需要掌握周边农田的作物状况,并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而且农业机械的操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在使用这些机械设备时的安全性和效率。
根据本案所提交的证据,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老范操作无人机进行喷洒除草剂的过程中,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结果导致了老卢的农作物受到了损害。
鉴于老范的行为构成了对老卢权益的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侵权方的老范,理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后语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侵权者因为疏忽大意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侵权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作物生长与收割展现出显著的季节性规律,以及当事人在搜集和保存证据上所做出的积极尝试,人民法院在核算确切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全面地、综合地考虑原告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所获得的情况,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多方面因素。
关联索引
一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