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校园冲突中自卫导致对方损伤被判无罪应注意哪些细节?

拆案有理 2025-01-09 16:43:29

案件背景

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校园安全都是每个家庭、社会、国家关注的一大重点,尤其是校园暴力的存在更是给无数孩子造成了深刻的心理阴影。

不仅如此在校园暴力发生时学生们寻求公权力的保护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同学间的小打小闹,甚至在一些同学被教育之后还会进一步对受害者施暴。

在极端情况下受害者不堪忍受校园暴力而轻生的不在少数,其中更是有一部分人为了反抗而对施暴者进行暴力反抗,这一情况就涉及到了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

在近些年来,一系列正当防卫的案件接连不断地进入到了大众视野,其中就包括闻名网络的“昆山龙哥案”,这些案件的存在让沉睡了多年的正当防卫条款被盘活,在运用上更是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说到正当防卫,简单点来说,就是别人打你你可以还手,不过关于“还手”的力度、限度以及造成的结果,这里边的学问可大了去了!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就要满足五个条件,在这里我们就简略就介绍,其中起因条件就是指有侵害行为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发生;

目的条件:当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出手制止,而当你出手的那一刻,你所持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目的,而非与对方互殴;

时间条件:出手的时间也要在对方动手的过程中,不能说对方已经打完你过了一天之后你再去还手;

对象条件:出手打的对象也应该是发起攻击的人,不能随便朝着无关的人还手;

限度条件: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限度问题!

那么,基于上述理论,本期就来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5月30日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与大家一同探讨校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相关话题。

事实梳理

此次案件的被告人是一名姓江的初二学生,而他也正是这次关于校园暴力中正当防卫案件的一名防卫人员,同时也担任本次案件的被告人。

事实上,本次案件从最初发生到被告人进行正当防卫也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其中最初的原因还要从一次活动中谈起。

被告者在一次活动中同班级上的一名女同学交谈,但是在另一班级的一名男同学看来却认为这是在招惹其女朋友。

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被告则被对方要求给自己买一盒香烟来赔礼道歉,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被告买完香烟之后对方确认为其品质不好而不接受,于是一场校园暴力的萌芽在此刻也正是产生。

在某一天的早读时间,被告人的同班级一位同学便开始伙同其他班的想方设法地让被告一同来到厕所内并进行施暴。

而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也从口头上标示出自己的不甘示弱,但依旧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

之后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被告也解释说当时的言语也只是为了找机会在放学的时候从这件事情上逃离出去。

而在当天早读之后,这些人又再一次在行为上产生了对被告人的拉扯,同时具有其他的挑衅行为。

而在当天上完前两次课之后,这群人又开始计划对被告进行殴打,很快时间便来到了中午,这群人又开始纠集其他同学一同参与施暴行为中。

随后他们便产生了合意共同去到教室寻找被告,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则留在厕所等待被被告的到来。

面对眼前的局势,被告不愿前往,但面对对方随之而来的语言威胁和警告而又不得不前往。

与此同时,被告又将同学的一把折叠刀随手放在了口袋里,根据案情事实的描述,该道具并非管制刀具。

根据案件事实的记载,在被告到达厕所之后,这一群人便开始了施暴行为,不仅数人上前将被告围了起来,同时还有人上前扼住被告脖子并将其撂倒在地。

于是,其余的人也开始上前对被告进行殴打,面对这种局势,被告也将最初装起来的折叠刀拿出一乱挥舞。

而这一情况也直接导致了其中两名施暴者的要不和背部被划伤,同时这场施暴的时间也将近持续了60秒左右。

随手,在施暴停止之后,被告从地上拍起来倚靠在角落,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其中一名施暴者又开始朝着被告的脸扇巴掌。

于是,被告又用其携带的折叠刀刺向对方腹部,随后其余人员又开始了对被告的殴打,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受伤的同学也紧急被送去治疗。

而经过专业鉴定发现,其中两名被折叠刀伤害的同学被认定为重伤二级,另一名则被定为轻微伤,在这件事情发生大约三个月之后,被告也主动向有关部门自首了。

拆解&分析

和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无论是校园暴力中的不法侵害还是反抗行为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行为的对象也都和传统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校园暴力的案件中,被施暴者多数存在沉默、弱小的形象特点,有时候即便自己遭受到校园暴力却依旧不会寻求帮助;

除此之外,校园暴力的发生地点也相对隐蔽,除当事人以外的目击者数量较少,对于具体的暴力行为及反抗行为难以认定,再加上是学生群体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

从本案件来看,首先,就起因条件来看,在就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被告在到达厕所之后面对数人围堵,双方力量悬殊较大,江某某颈部、身体都遭遇到了不法侵害。

其中对于施暴者扼住颈部并将被告摔倒在地的行为以及其他加害者进行踢打的行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威胁。

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都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发生,满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其次从时间上来看,从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来看,首先施暴者将其摔倒在地并一拥而上对其进行殴打。

在受到群殴之后,被告才掏出折叠刀乱挥,从该案情中我们可以得知,此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其颈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正在再造受到威胁,因此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时间条件中,被告两次用折叠刀反击,均处于对方殴打自己的时间段内。

此外,江某某面对施暴者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其主动挑起争端。

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而关于被告事先准备刀具,并不必然是为使用刀具主动进攻,同时不法侵害的程度、规模,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往往难以作出精准预判,提前准备适当防卫工具,在紧急情势下符合常理。

但是和普通的正当防卫不同,校园施暴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施暴者具有多数性,因此我们也要考虑能否对那些未进行施暴或者进行施暴而为对生命、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人能否作为防卫的对象。

最后,从限度层面上来看,被告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施暴者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被告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

被告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防卫的方法上合理正当,其自身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

法院判决

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针对这一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团队认为,被告在面临群体性的施暴行为,其本身拿出折叠刀胡乱挥舞是一种防卫行为。

而这种防卫措施是对施暴者的必要回应,并因此导致了侵害者的损害,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理由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地人民法院也正式宣判江某某无罪,并且认为其本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案后语

在校园暴力发生时,不能单单的把暴力行为的过错完全归结到施暴者的头上,同时也不能一味的呼吁降低刑罚的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否则这就相当于在把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归结到未成年人身上。

因此,在处理校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转变观念,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杨洋. 校园欺凌治理的刑事路径探讨[D].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杨文革,宋星衡.推定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的运用[J].河北学刊,2024,44(06):192-199.

许栋文.准确界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难点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4,(18):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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