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在近些年来,关于离婚结婚的相关话题一直是人们生活中的一大热点话题,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法治意识普遍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上升。
而其中关于孩子在夫妻正式解除离婚关系之后的时候,孩子究竟由夫妻哪一方来抚养的争议依旧是当今不少家庭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
然而在众多离婚纠纷中,谈到抚养权自然也离不开监护权,那么究竟何为抚养权、监护权呢?关于这两个权利的归属又当如何呢?
关于上述所提出的问题,我国法律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我国所颁布的《民法典》第36条就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夫妻在办理离婚等离职后,如果孩子依旧处于哺乳期间。
那么,就应当按照孩子要由哺乳的母亲而进行抚养这一规定为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一问题当并没有形成共识。
那么相关法院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并给予现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判决。
除此之外,即便是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孩子的被判决给归属于其中一方,那么另一方也应当承担子女的必要费用,比如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个家庭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关于抚养权的取得以及负面监护权也依旧存在许多难点。
因此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之后以及未办理离婚之前,因自己依旧在哺乳期的子女而产生的纠纷一案,分析上述存在的事实问题。
事实梳理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9年5月正式结为夫妻,并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定居。在他们女儿出生大约在两年以后,张女士与李先生开则选择了分开居住,并尝试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未能成功。
在这种情况下,其父亲和祖母在未和其母亲表明情况的前提下,就偷偷把还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回了老家,并且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张某好几次想去看孩子都被拒绝了。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李某的妈妈张某则想要与其父亲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当张某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婚姻时,法院给出了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当时,从实施问题上来说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旧处于存续期间,但是也要考虑到双方并没有共同居住,而是选择了分居。
而在这段时间里,该夫妻的子女也一直在其母亲身边,父亲参与抚养的过程更是少之又少。
而在孩子被其父亲和奶奶带走之后,该母亲更是没有什么机会去见到自己的孩子。
之后,出于对孩子监护问题的考虑,李某某的母亲就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孩子的父亲和祖母诉至法院。
并且向当地法院表明了其本人的诉求,并要求将自己的孩子归还至自己身边,同时也希望自己能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拆解&分析
在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发生之后,其中我们主要着重选择孩子的父亲和奶奶私自将孩子带走的这件事来讨论。
首先,这对被带走的孩子来说是个大问题,因为她还在哺乳期,被迫与母亲分离、中断母乳喂养,这对她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基于前面说的情况,在一审过程中,当地的法院并没有基于孩子母亲监护权被侵犯一事情基于判决,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母亲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关于孩子父亲未能好好抚养并保护孩子的实际证据。
因此在这一次的审判中,孩子母亲也未能成功赢得诉讼。但这个判决后来被认为援引法律并不合适,同样地,其父亲和祖母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侵犯了孩子母亲的行为。
接下来,咱们再聊聊夫妻还没离婚但已经分开住时,李某某的抚养和监护该怎么处理,不过清楚的是孩子在起诉前一直都是由母亲抚养。
但在本案中,即便是张某和李某没有离婚,基于李某某处于哺乳期,监护权的具体行使理应按照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不仅仅是经济关系,因抚养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对离异父母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因此,在这一纠纷案件中,当地法院在这次的审理中也主要是基于以下原由。
虽然现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婚内如何行使监护权上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但考虑到这对夫妻正在分居,矛盾可能很容易升级,所以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在离婚之后依旧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同时另一方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必要的帮助。
根据上文对案情的基本分析,河北当地的政府也针对这一事件的发生做出了最终的判决,而对于张某在诉讼中所提出的请求也进行了驳回。
法院作出宣判后,张某仍然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最终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最后民事判决,内容包括如下:
首先,对于一审判决的最终的结果予以撤回;其次,孩子暂由其母亲直接抚养;最后,但孩子的父亲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同样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案后语
从最终的判决来看,本案的裁定结果不光妥善解决了关于夫妻双方在为离婚之前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还对在类案同判的情况下也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即如何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不仅契合社会主流观点,满足了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要求,同时对于对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目前来看,由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和离异所导致的“争权”与“缺爱”现象正日益增多,俨然成为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关于上述问题讨论,也需要各方得以重视。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4条
《最新统计年鉴出炉,2023全国结婚登记数首次止跌回升》澎湃新闻-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