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估计都知道了惠州“刘佳”以女友名义,让36名男子先后在几个楼盘贷款买房这新闻。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实际上“刘佳”并不是一个人,而是深圳某房产中介公司15名女销售员共同使用的化名,然后联合公司其他员工共同完成的诈骗行为。
简单说就是,她们利用交友平台,精心设计话术,在短短1个月内,就完成从建立“恋爱关系”到诱导购房、签订合同的整套流程。
甚至为了让骗局更加逼真,涉事中介公司还联合关联传媒公司伪造约会场景;据调查“刘佳”们买房子的中介合同经办人有两个,而这两人又在外面开了一家已经跑路的传媒公司。
这么精心的布局,甚至楼盘成交价都是按照市场价来操作,实际上就是把“诈骗”结果合规化,以规避监管。
据了解,这些男子大多是来自深圳的工薪阶层,和“刘佳”都是在各个交友平台认识的。
这些“刘佳”们一旦和男子建立“恋爱”关系,就会提出婚姻、父母认可等话术,或明或暗的告诉被骗男子:想要得到“女方”父母认可,买房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于是在刻意的引导下,男子们踏上了购房之路,结果被刻意安排下的“买房”,都是些距离自己工作很远,通勤麻烦的地方,甚至很多买了房之后直接就空置。
一整套“流程”走完下来,开发商卖了房,中介拿到了佣金,唯独给这些男士们留下了百万房贷。
“刘佳”们的行为看起来合法合规,实际上已经违法了!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销售人员通过虚构名字、虚构婚恋关系、隐瞒中介身份的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虚假身份诱导和男子建立虚假关系,刻意通过相关话术引导购房者在错误认知下做出购房决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受损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如果这些销售人员还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通过虚高佣金、吃差价等手段获利,且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就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虽然房屋交易过程都是合法合规,且房价公允且产权登记合法的情况下,这种“欺诈”更倾向于民事欺诈,但无论如何,涉事中介机构都难辞其咎。

另外,我国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其涉嫌组织员工实施虚假宣传、诱导交易等违规行为,住建部门可对其进行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甚至吊销备案证书的处罚。
一般来说销售行业会用一些带有欺骗的手段达成销售目的,但是也要看销售什么东西。
房产这种动辄百万起步的产品,还用这种欺诈型手段销售,就应该送进监狱让这些骗子反省。
这个套路其实并不是现在才有,只不过以前房价乱涨年代,房子有溢价抵消了这些销售员的“罪恶行为”,现在房价下行时刻,这种“罪恶行为”就不能被人容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