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代言大家听过,上到国际大明星、国内一线大明星,下到草根明星,甚至山寨明星,都在利用自己或大或小的名气代言。
但是“明星剧照代言”听过没?
没听过,那么今天你就听过了。
这是一帮骗子搞出来的套路骗!
全国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上当受骗吃官司,面临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的法律诉讼。
完全就是自己花钱去买了一个坑来跳。
让我们来捋一捋这当中的套路。
2023年5月底某洗衣液品牌就被人忽悠,花3万块买了某女明星的剧照两年授权,然后6月中旬产品一上架,仅仅卖了一单就被投诉侵权下架,紧接着一年后的2024年5月他收到了法院传票,明星起诉索赔百万。
新闻评论区,有网友说这已经成了一条产业链,到底咋回事?
“剧照”是电视剧电影的构成,版权属于电视剧电影的出品人,一般来说出品人就是投资方。
因此电视剧电影的出品人往往就会在和演员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品人可以利用“明星剧照”来宣传电视剧或者电影。
而这个骗局的开始,骗子的行为就是利用了这个条款在“合法”的框架下操作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电视剧电影的投资方,往往不止一个公司,理论来说所有的投资人都可以利用上面的条款去操作,甚至可以授权给其他非影片的投资公司去操作。
借口都很简单:某某电视剧电影出品人委托叉叉公司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
因此,这就导致了买“明星剧照授权”的企业上当了也有苦说不出。

举个例子,这个例子建议慢慢读,多捋一捋重点字。
这里有ABCDEFGH几方。
其中ABC三个公司联合出品了一部电影《太阳被冻住了》,电影主演是D经纪公司的艺人E,然后这部电影委托给了F公司做宣传。
F公司授权给旗下的G公司卖“明星剧照授权”,到这一步时候,法律上ABCDEF都是无责任方,所有扯皮的事都推到了G公司身上。
H公司用几万元在G公司买了所谓的剧照授权,乐滋滋的以为自己省了几百万上千万的代言费。
并且G公司和H公司的合约往往会明文规定:可使用“电影《太阳被冻住了》联合宣发”“联合品宣”等字样内容;但不可使用“演员E形象代言”“形象大使演员E”等字样作宣传口号。
这里就其实直接挖了一个大坑:只约定了使用规定的“字样”,没有约定是否可以使用演员E在电影中的形象照片和非电影中的形象照片。
G公司违法吗?严格意义说不违法!
因为演员E的形象照是个人肖像权,卖肖像权的权力在演员的经纪公司D公司手里。
这里G公司合同也没说授权H公司使用“演员E的电影肖像权”,因为G公司自己都知道演员E的电影形象要用在产品包装上,几乎就是等同于演员E代言了产品,第一个不答应的就是演员E的经纪公司。

看到这里,我们其实就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所谓“明星电影剧照授权”就是一个幌子,他们顶多授权企业在产品上用电影的名字,明星的形象和名字是用来忽悠购买授权企业的。
对于只愿意花几万买授权的H公司来说,他们对上面这些肯定是一窍不通,更不会找律师找行业内人士咨询个中套路,毕竟人家买授权就是奔着“节约”去的,哪知道人家是用小钱钓大鱼。
因此往往这些企业会第一时间用演员的肖像开始设计新包装,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字样,根本没意识到艺人的肖像权问题。
最后G公司法务审核产品样图时候,他们只看字样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至于产品包装用了演员E的形象那是企业自作主张,本身也不属于和G公司的合同约定。
于是乎G公司的法务表示合格!只不过没有明确说明只有“字样合格”,用形象照不合格。毕竟说了的话,怎么合法骗钱?
到这一步,演员E和他的经纪公司D都没有出现,法理上来说它们对于G公司和H公司合作这件事“一点都不知情”。
但H公司的产品一上架,D公司就会立马知道,要说不是G公司给D公司说的,没人会信!
然而现实却是审这种案件的法院真会信D和G两个没联系。
D公司投诉下架之后,H公司自然会去找卖版权的G公司,一般来说H和G两个公司会扯皮很久。
一直到D公司以艺人E名义,以侵犯艺人E肖像权名义将H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巨额索赔……
走到最后,H公司用几万买来的百万起步侵权官司,其链路形成了闭环。
H公司和G公司的合同没问题,H公司侵犯D公司艺人E的肖像权是事实。
大家说说,这坏人到底是谁?
我觉得H公司才是坏人!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