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忐忑的董监高之定心丸系列:财务负责人履职风险及应对

伟懋华 2024-06-04 10:24:47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属于重大修订,相比2018版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约80%的条文,实质性修改了约55%。

本次修法突显五大立(修)法意图:

一、强化股东(投资者)利益保护

二、整肃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性

三、杜绝和堵塞各种各样的公司资本作恶

四、强化公司制度的先进性与竞争力

五、强化公司治理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在这五大立法意图的推动下,董监高责任更加具体,可纳入任职资格与履职指南,可管理、可评价、可追责。

其必然对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等产生深远影响。

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新形势与大环境,如何有效管理财务风险,应对资本运作及相关风险,化解自身履职风险,关注治理涉及风险,牵动很多人的关注。

新公司法财务负责人履职风险相关场景(同一法条可以多次应用在不同场景的解读中,这恰恰说明了新公司法的多向应用特征)

1.【利益冲突场景】

2.【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场景】

3.【抽逃出资场景】

4.【股东查核场景】

5.【监事会工作支撑场景】

6.【财务负责人提名及聘任场景】

7.【股东质询场景】

8.【购股资金合规场景】

9.【财报提交场景】

10.【限制兼职场景】

11.【赔偿责任场景】

12.【诉讼追责场景】

13.【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场景】

下面,我们逐一展开:

第一部分:财务负责人履职风险场景

1.【利益冲突场景】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高度关注其他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还要注意自身履职的规范性,尤其是要通过强化财务制度与内控体系,防范相关风险。还有通过内审,外审的力量发现隐蔽的此类风险。并积极响应相关举报与核查。为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财务负责人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获得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应特别谨慎。在履行职责时,切实承担起合理注意的管理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风险提示:不仅要提高自身职务素养,也要防范自以为合法的关联行为,防范过去被默认的各种灰色地带行为的持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风险提示:哪怕自以为自己为低价为本公司提供服务,向公司输送利益,低于市场价进行了交易,都要履行报告义务,形成履职痕迹。

2.【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场景】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是公司行使,其将失去“有限责任”保护,有限责任成了连带责任。要在合规框架内行使权利,要把各种股东权力通过规范的程序,通过外派董监高来合规履职,严禁各种大马金刀的股东出文,股东决策。财务负责人尤其要防范在集中子公司资金,税务筹划等方面的法律边界。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套娃游戏,复杂交易,在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兄弟公司之间,事实上构成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形成各种利益的腾挪转换,各种利润与成本之间的拆东补西,形成各种围绕控股股东利益的资金集中,利润集中,资产集中,以及风险转移,债务转移,纳税义务转移。

其受损方公司可以向加害方公司追责,利用兄弟公司或复杂股权公司的白手套抽取利益的行为一旦被确认,立即使得加害方公司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有限责任成了连带责任。看似不构成直接股权关系的隐蔽股权关系链,也一样会被追溯。

财务负责人的核心责任就是揭示风险,提醒股东,董事法律,财务法规,税务法规的边界。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新《公司法》对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兄弟公司之间,事实上构成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风险转移,债务转移,纳税义务转移。尤其是各种恶性公司破产,制造承担各种风险的稻草人公司等等行为十分警惕,防范各种各样的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更是应有之义。

所以一旦出现玩弄这种复杂套娃游戏的资本系,多层次控股集团,其就不仅失去了“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是形成了对任一公司责任的连带链,形成了债务追偿上的铁索连舟效应。

财务负责人要做好防范相关风险的第一道守关人,要提醒在前,建章立制在前,内控在前,合规在前,风险预警在前。

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风险提示: 防范出现逆行控股结构,更防范由此出现了各种利益与风险的腾挪转换,堵死了这条路。

对财务负责人的核心挑战是集团公司如何保障对子公司控制权(制度权、知情权、决策权、分红权、追索权),同时要又保障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地位,要杜绝各种使得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场景的出现,要给其他高层上好课算好账,讲清楚眼前的小利和未来可能的风险之间的关系,杜绝个别子公司暴雷带来的连锁反应式后果。

3.【抽逃出资场景】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资本项责任本来就是财务负责人主责范围。不仅要严格守住底线,更要防范各种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与违法减资的特殊操作,比如不合规的分配利润,向股东出借款项等操作。

4.【股东查核场景】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相同规定规定。

风险提示:查阅与复制,往往是诉讼的前端,这就要求财务负责人要心中有数,风险全局在胸,及时引导公司做好灭火公司或特殊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不要抗拒乃至报告作假,粉饰。更要风险提示在前,对于各种股东高关注度风险与重大瑕疵,进行重点提示,靶向制度建设。

5.【监事会工作支撑场景】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职权,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提起诉讼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风险提示:监事会的地位似乎有所下降,但七十九,八十条规定中,对监事会的职权较以往有所增加。介入经营工作更加深入。

这就对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出了要求,怎么更好的支撑监事会的工作,让其工作能有抓手,有理有据。

同时,财务部分要利用好监事会的功能,把很多财务部不好过于明显反对,过于坚持合法合规事项的压力,适当的借助监事会的工作进行分担。

6.【财务负责人提名及聘任场景】

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行使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风险提升:此次公司法对经理权力的章程赋权+董事会赋权双通道使得经理权力极度呈现“场景化”特征,但同时也赋予了其组阁权。

财务负责人要以能力和履职经历,尤其是以为的控制风险,保护公司财务,资产安全的良好职业记录来首先赢得总经理的认可,被其提名。

至于实务操作中的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就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单独向董事会汇报等特殊问题处理,对事不对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能力,履职经历,尤其是在以往工作经历中良好的履职记录,履职成果是其被审计委员会认可的关键。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风险提示:任职限制这对吃任职资格与证书饭的财务负责人来讲十分严重的,需要财务负责人更加谨慎。

7.【股东质询场景】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八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风险提示:财务负责人要关注股东权利与利益,要善于站在出资人财务角度理解公司,基于资本运作,基于出资人和决策者需要了解的信息,服务与决策,抛弃简单的财务视角,用出资人视角进行分析和解读。

股东关注的核心是:

1.财务战略与资本运作战略

2.资金-资本-资产-资源四资之间动态转化

3.协助出资人制定进退,经营资源配置,监管企业对出资人核心贡献厘清等关键选择

4.从出资者角度出发/分析企业与出资人之间关系/出资人一司一策的企业定位与角色/出资人针对企业的政策与资源配置

5.监管企业经营红线与财务管理负面清单

6.不仅通过资本运作来得到最理想的长期利润、现金流和投资回报,更看重出资人视角的出资人价值最大化。

8.【购股资金合规场景】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购股(无论是本公司还是母公司)提供非法便利,无论是财务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这里最大的风险就是个别管理者获得购股资格后,财务负责人会面临各种促使其在权力范围内便宜行事,给与“合理”资助的压力。

9.【财报提交场景】

第二百零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提示:财务会计报告有三个核心内容

会计报表: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以表格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主要报表可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相关附表是补充性报表,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其是为便于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对其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有利于增进报表的可理解性,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会计信息。

财务情况说明书:其是对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全面解读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营业绩和存在问题与不足。

财报真实可信是内控的基本追求,也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这是财务负责人履职的关键。

在股东要求,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如何处理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关键中的关键。

对于一些特殊事项,比如对赌协议,VIE条款,明股实债,特殊条件与前提融资,实质性构成类别股,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特殊政策等场景,要认真审视其披露对象与范围,披露深度。

10.【限制兼职场景】

第一百七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风险提示:这种兼职,很有可能带来控股股东与相关公司在处理财务、资产、债务、风险、税务时的角色与职务冲突,利益冲突。

当然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可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11.【赔偿责任场景】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首先财务负责人应提醒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其次财务负责人要厘清对违规违法要求的执行风险,财务制度与内控体系缺陷风险,以及自身制度理解与执行风险三者的关系。

12.【诉讼追责场景】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考虑到若干合同,债务,税费及款项等事项,与财务负责人关系的密切性,在董监高当中,财务负责人成了若干事项的最大重叠责任人,被诉讼追责的事项颇为繁多。

13.【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场景】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从“董事、经理”扩展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将财务负责人纳入其中。

根据该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若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将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对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同类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将面临同样的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要注意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是底线。除非是公司合法合规安排的兼职,否则其中的风险是较大的。

第二部分:新《公司法》下财务负责人履职要点

1. 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财务负责人履职风险。

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亦应忠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实务中,部分财务负责人常常在各种利益和貌似合法合规的要求之下,陷自身于不利。财务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通过建议补充优化细化公司章程,建议完善和补充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强化公司出资,财务资源配置,财务权力分割,财务组织建设,财务制度建设,内控体系建设,财务报告系统规范,内审及外审体系构建等多种方式来加强公司的合规治理,优化自身的履职环境。

财务负责人每逢议事就反对,时间长了让人很下头。建议不要把反对,否定,我不同意挂在嘴上,而是要客观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风险,财税风险,资金风险的基础上,按照财务视角揭示运营相关风险。让管理层及业务线相关人员能够换位思考,很全面揭示风险。

如果涉及正当合理业务,但又有风险,就要用专业技能去承担和化解风险。

如果牵扯业务创新,但风险不确定,也要拿出积极的态度,充分做好多套后面方案,让创新尽量平滑进行。

2. 正确对待风险的

财务人员不能一面临风险,就立即拒绝与反对,成为一反到底,一否到底的“谨慎派”。

要探索企业正在推进事项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如果其具有正当合理性,即使其操作过程涉及合规风险,也需要通过承担,化解,分散风险的手段去推动实施该事项。

很多企业的法务及财务,因过于谨慎和敏感,无止境选择安全和规避风险,一切都讲究法规,制度,程序,使得该部门工作天怨人怒,凡此种种,十分值得财务负责人换位思考。

3. 熟练掌握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尤其是财务相关制度与风险

对公司法相关的财务风险及财务负责人风险深入理解。

熟悉公司章程,尤其是特别条款,特殊规定。

公司制度与财务制度不用说。

最核心还是尽量做到财务相关风险要成竹在胸,腹有沟壑。

起码要在业务层面,分子公司层面由关系比较好的同事能充分沟通,哪怕是出现危机事件,也可以尽早知晓。

最关键是守住不做违规事件的组织策划者,不是决策参与者的底线。至少不要做违规违法行为的核心发起人,核心责任人。

4. 履职空间前移

履职空间前移,做好和董监高,董事会,监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常态化沟通,制度性沟通,

既要注重解释沟通在前,提醒提示在前,困难与难题讲在前。

又要注重主动作为在前,风险化解在前,积极应对在前。

5. 经营+专业一横一纵十字架式能力结构是关键。

因职业角色的常年熏陶,财务人员往往对新领域,新投资,新模式,新业务,新核算方式过于谨慎乃至抗拒。于是成为反对派,保守派,阻挠派。

积极做最懂业务,最懂风险的财务负责人,更要积极做最懂难题处理,最懂救火灭火的,最懂把办砸的事情往回救的财务负责人。

6. 加强个人约束和履职留痕。

应依法依规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及税务情况。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曾质疑、非专业,曾建议,未采纳,曾反对,未坚持”作为推责免责的依据。

如发现问题或有异议应及时表明、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处理。

同时应对工作事项进行留痕,对曾经提出的不同或保留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记载和保存。

当公司出现重大违规但财务部门无法反对时,财务负责人要通过工作报告,述职报告,或年终总结,或风险提示,或其他工作报告表述风险的存在。保存与关键人员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也十分必要

财务人员需牢记“履职需勤勉,质疑需留痕,审议需尽责,签字需谨慎,反对需记录”。

7. 寻求专业人士意见。

为避免自身专业局限性,可建议公司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项服务。如在催缴出资过程中,聘请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核验,以确保股东足额及时出资;在财报中存在可疑资金转出时,聘请审计机构和专业律师就转出事宜出具专业意见;在减资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对减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备存。在涉及独立法人人格否认事项时,聘请审计机构和专业律师就相关事宜出具专业意见;涉及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时,聘请审计机构和专业律师就相关事宜出具专业意见等等。

【全文完】

图源:视觉中国

另请关注,近期华彩即将推出系列线下巡回研讨会,主题如下:

1. 国企深化改革提升行动的落实

2.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治理与党建

3. 新公司法下的集团差异化管控

4. 十五五规划的前瞻思考与五个重大转型

5. 投融资新政梳理,投资管控与防风化债

6. 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7. 系统推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工程与市值管理

8. 法务、合规、风险、内控四位一体建设;

9. 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10. 其他需要的主题。

若您对以上主题感兴趣或有其他关于国资国企改革、战略、管控(含治理、董监高建设)、风险内控、人力资源的需求,请联系华彩咨询,我们将为您精准打造兼具理论体系性和落地实操性的个性化定制服务!

0 阅读:0

伟懋华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