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如果公司2025年春节期间安排某员工去国外关联公司参加培训,我们是否需要按加班来认定?如何处理相关春节期间加班问题?
第一,如果这个培训不是自愿参加的个人提升培训,会被认定为是应公司的要求完成的工作。如果培训被认定为是应公司的要求安排的工作,有证据证明具体培训时长的情况下,很可能会认定为加班。
第二,如认定为加班,员工属于行政审批后的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如非不定时工作制,针对除夕至初三这四天(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1日)是要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他四天(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4日)可以安排调休。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无论是采用标准工时还是特殊工时制度,都应该保障员工春节放假期间的基本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劳动。如因公司的工作安排需要,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前往境外“培训”,此“培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且培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原则上应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时的性质给予相关的休假安排(不定时工作制)或安排相关加班费。在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加班费。否则,不仅可能需要补发加班费,还可能面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法律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