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定!第三轮土地承包将有重要调整,农民5点需注意

东东耕耘三农 2025-01-05 19:24:33

自1978年11月安徽小岗村率先分田到户搞起“大包干”开始,我国便陆续开启了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承包期为15年,大致时间为1984-1998年。紧接着便进入土地的二轮承包期,承包期30年,大致时间为1998-2027年。

由于全国范围内土地承包开始的时间不统一,承包期限不变的前提下,结束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上面所提到的也只是大多数农村集中进入的大致时间。由于进入时间有先后,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27年集中到期。实践中很多地区,比如安徽省一些农村的承包地目前已经陆续二轮到期。

1.第三轮土地承包时间已定

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紧接着将进入土地的第三轮承包期,开始时间大部分是2027年,一些较早的省份,比如安徽、湖南、广西三省已经率先开启第三轮土地承包整省试点。

对于新一轮土地承包国家早在2017年就已作出明确安排: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因此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第三轮土地承包,也就是2027年前后,农民将于将与村集体签订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大致是2027-2057年。

对于土地进入第三轮承包,国家总基调是保持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也就是不会打破二轮土地承包格局,将土地重新分配,而是延续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采取顺延方式进行第三轮土地承包。但是也并不是说第三轮土地承包还将严格延续之前承包合同,一成不变进行土地延包,一些情况下也是要对部分土地承包关系做出调整的。

2.承包地调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第三轮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不过需要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①调地。适用情形: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形。条件:村民普遍要求调地。要求:集体协商,经村民会议2/3以上集体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个别农户间原有承包地作出适当调整。

②分地。适用情形:户内人口增加、生活困难的。条件:由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前提:集体内部有可分配的空闲土地。新分地来源:集体的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地、依法收回和自愿交回的土地。

③收地。适用情形:承包户整户消亡(绝户)、违法用地、长期闲置、被征迁地等。前提条件:不得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收回土地需依法依规。

④换地。适用情形:村民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互换。前提条件:互换双方属同一集体内且自主自愿。要求:承包地互换后需要向村集体或村委会进行备案,以使得私下互换的承包地得到国家认可并得以合法化。

3.“两鼓励”

①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明确禁止以退出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在即将到来的第三轮土地承包,进城落户农民依旧可以顺延自己原有承包地。

但是进城落户后受一些条件制约,很多情况下农村的承包地是没有条件、精力再去打理的,耕地撂荒即是一种资源浪费国家也不允许,因此国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情况将自己承包地有偿退出给村集体,让村集体再进行合理安排。

②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国家鼓励村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经营权有偿流转出去,这样既能避免土地的闲置撂荒,又可以使得土地得以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但是国家还明确严格禁止借新一轮土地承包之机,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流转农民的土地,坚持承包地总体上确权缺地到户,严格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对于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须从严掌握范围、实施条件和程序,且要由省里相关部门作出明确操作规定。

4.避免土地“两头空”

新的《土地承包法》还明确保障了像“外嫁女”等弱势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利。比如妇女结婚后,在婆家没有承包地的,那么婚前在娘家的原有承包地不得被收回。再如妇女离异,如果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那么离异后在娘家没有承包地的,那么其在婆家原有承包地也不得被收回。

这样避免了外嫁女因婚姻关系导致土地承包权利“两头空”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作为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和生活基础来源,对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特殊的“公务员”

去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明确该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明确国家公W员(聘任制公W员除外)将丧失集体成员身份。而土地承包是集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在二轮向第三轮土地承包的过渡的档口期,成为国家公W员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也势必会失去农村土地承包权利。

也就是说公W员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将失去土地承包资格,但是如果其在农村还有人,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其原承包户内的承包地还不会改变,只是基于其失去集体成员资格从承包户内注销而失去原有份额的土地。如果成为公W员,原户内已无人员(也就是整户消亡)其承包地才可会被集体收回。

第三轮土地承包大体上延续二轮土地承包现有成果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直接顺延土地和承包关系。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进行调整的,国家也是有政策的,在“大稳定、小调整”政策下,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了适应新的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下作出的具体调整安排,具有很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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