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国家作出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决定,明确二轮土地到期后要坚持延包原则,不推倒重来、打乱重分,确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得以稳定延包,绝大多数农户对承包地、人口等信息无异议的直接顺延。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指引,大量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转移。那么在当下二轮土地延包过渡时期,这些进城落户农民的原有承包地能不能顺延?有哪些需要咱们注意的?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权益,留?不留?这一点是很明确的,无论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纲领,还是刚刚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中,都对进城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都有明确保障的。2018年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中也同样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村土地与农村户籍紧紧挂钩,为何进城落户农民失去集体成员身份后仍保障其承包地权益呢?这是变相在搞土地私有化吗?这并不是土地变相的私有化,这只是对正在融入城市的“新市民”,在生存底线上,为其提供的最后保障。
也就是说目前阶段,国家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在目前二轮延包工作中,这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同样可以依法继续承包原有的农村土地。
2.注意:“引导”“鼓励”用词土地承包法中在明确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但后面还有论述: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虽然承认了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但是后面紧跟着的却是这一长句论述,大家注意“引导”和“鼓励”两个词语,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对于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态度是:虽保障权益,但支持退出。
为何要保障权益?就是为了给进城落户农民在生存底线上提供最后的保障。为何又要支持退出?因为进城落户后农民城市“扎根”程度不一,既怕一些农民由于在城市生活不下去,返回来又要回农村依赖土地过活,又担心一些顺利“融城”的市民闲置了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地,于是就给出了解决方案:不愿意再拥有土地或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可以考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或交回集体内,这样又能获得相应的土地退出补偿,何乐而不为呢?
由此可见,对于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国家即要从基础上确保,又要让这些土地能够真正利用起来,不至于闲置荒废。
3.实践中:有生活保障人员的“劝退”目前很多地区已经或正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工作,从目前这些地区的实践中,在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各地在对在城市中有生活保障人员的“劝退”出土地作为工作的重点。
实践中有不少地区从在城镇拥有稳定就业、固定住所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在确保进城落户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在城市中有生活保障的人员退出农村承包地。
比如安徽某试点在二轮延包工作方案中明确:鼓励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进城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田退还村集体。
但是咱们要知道,这种鼓励在实践中不能变为变相强制,如果有不愿意有偿退出、交回的,也要尊重进城落户农民的意愿。如果在实践中,咱们大家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
4.土地荒废不可取进城落户了,很多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再依靠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地作为经济支撑,于是很多人在不愿意退出承包地的同时,也不愿意或没有精力再去打理农村的承包地,导致进城落户后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地长期闲置荒废。
对此类情况,国家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同时,也有履行农地不抛荒的义务,对此国家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5.继续土地权益或是权宜之计个人分析,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无偿享有农村土地权益或仅是个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很可能会留下更大的隐患。试想实现市民化的农民长久永不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不仅会形成一个庞大的城镇食利阶层,导致尾大不掉,也会造成农村权益变相私有化、背离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质。
因此,要充分利用城乡融合发展提供的机遇和条件,抓住当前政策调整重要窗口期,提高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替代农村权益粘连的福利保障功能,从城镇端拉动农民转让、退出农村土地权益才是长远之道。
也就是说,无论从农村土地利用制度还是现实需求来说,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只是目前阶段的一个权宜政策,随着以后农村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深入实施,其在城市生活有了稳定的城市保障之后,农村土地权益或将不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