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探秘⑦小区地下车位的归属怎么成为焦点问题了?

彬哲说趣事社会 2024-11-27 10:39:00

23日分享了一个关于地下车位的探讨资料,不想引起朋友们的热议。说实在的,反复学习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也看了一些地方的判决案例,感觉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到底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尽管现有法规好像有规定,但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

住宅小区矛盾纠纷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希望通过自己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的“秘书”工作,让朋友们能够看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如果能够为集思广益寻求解决问题有所裨益,那就更好了。正是本着这个心意,今天开始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地下车位归属矛盾的问题。

关于地下车位归属的一般规定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归属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意味着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商和业主(通常是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就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方式进行协商确定。

这个一般规定带来的争议

从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了解到,关于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是广大居民、业主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人士、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近年来随着一些地方典型案例的披露,这种争论有一种倾向认为,“约定归属说”亟待亟待清晰、明确的立法予以解决。

有专业人士认为,法条明确规划内的车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车位权属的“原始状态”又是如何呢?

既然法条列明出售、附赠及出租等方式,故完全可以推知在没有这些约定的情况下,车位的“原始权属”是属于开发商的,否则又谈何出售、附赠、出租?法条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可推知规划内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车位应归开发商所有。

而事实上,对于车位归属,历来存在开发商所有、业主共有、国家所有(人防车位部分)及约定归属四种观点之争。现有的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就此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而实践中约定归属的情况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争议不断。

研究上述法条可知,法条并未明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车位归属到底如何?何况,现实生活中,业主“被约定”的现象也并不鲜见,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也是很大的问题。

地下车位归属的现状

目前我国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现状主要如下::

一是按规划与合同约定归属。一些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规划和建设时,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产品进行设计和建造,且未将车位建设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同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这种情况下,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也有一些小区的地下车位在规划上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建设成本已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且在购房合同中也可能明确约定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这些地下车位的归属为全体业主。

二是按是否为人防车位划分归属。在一些地区,如上海,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出售或出租车位,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人防车位的产权可划归开发商.

而像济南等城市,规定经依法批准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安徽蚌埠市、江西南昌市等地规定人防车位不能出售只能租赁,以确保人防工程的特殊用途和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当然也存在着一些“说不清楚”的情形,当购房合同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明确约定,且无法确定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中时,车位的归属往往容易引发争议,通常需要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上面是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归属问题的基本概况,然而,这一问题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争论的焦点,除了是牵涉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因为现有规定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如,即使开发商独资建设的地下车位,毕竟是建在业主的住宅之下,出入口也在小区公共区域,而它完全属开发商,这合情合理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明天接着探讨。

(信息来源:图片源自今日头条免费正版图片,部分内容参考豆包交流、道客巴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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