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辽宁锦州合同纠纷案胜诉

香菱谈趣事 2024-10-09 02:01:27

北京的李女士退休多年,日常生活就是跟着旅游团看遍大好河山,享受人生。2023年底,李女士趁着东北旅游热,来到了辽宁锦州。她在这趟旅程中不仅略了东北的冰雪,还顺手签下了一套房,可谓收获颇丰。

“要是办不了按揭贷款,保证给您退钱。李阿姨别犹豫了,错过优惠期可就再没这待遇了。”听到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如此担保,李女士的顾虑已消了大半,加上同行的旅游伙伴们也都在忙着签约,销售人员还承诺售后包租,她最终决定拿下这笔投资,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并于当日交付1万元定金。

几天后,李女士旅游结束回到北京,再次向锦州的地产公司转账6万元,支付全部定金后,她就静待公司帮她办理购房贷款。

2024年初,李女士联系公司销售人员咨询贷款的办理进度,却迟迟没收到答复。后经多次催促,销售人员才告知她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了,一直办不下来贷款。

既然办不了贷款,那就只能退房,李女士遂提出解约,但销售人员却拒不履行退款的承诺。李女士无奈致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想要挽回损失。律所经研判后委派了黄玉炆律师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介入本案前,就已经接到过多起同类型的纠纷。当事人都是与李女士情况类似的北京退休人士,跟着旅游看房团跨省旅游加买房,后期又因为退房退款问题发生纠纷。因此,律师在了解李女士购房的经过后,很快就有了维权思路,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帮李女士撰写好了起诉状。

2024年5月,律师代理李女士向锦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李女士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合同原件等多项证据,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案涉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返还7万元定金。

开庭后,地产公司辩称李女士未按约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定金法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则指出:

第一,李女士与地产公司签合同前,不仅明确告知对方只有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下,她才有条件买房,还声明自己已经62岁,属于退休人员,但该公司销售人员在知悉该情况后,仍然承诺可以解决贷款问题,与李女士约定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给付房款,属于故意误导李女士做出错误决定。

第二,李女士现因年纪过大无法办理贷款,被告公司作为商品房代销企业,在比购房者更了解贷款政策,且在签约时明知李女士真实年龄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出包办贷款的承诺,后期也未能说明无法办理贷款的原因,可以认定李女士对未能办理贷款并无过错。现因贷款审批未通过,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李女士有权提出解约。

第一次开完庭后,律师为进一步证明主张,还根据开庭情况及时指导李女士又收集补充了一批新证据,提交法院。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该公司需限期向李女士返还7万元定金。

律师代理本案前,已有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对被诉公司的销售套路与应诉策略皆有充分的了解和预判,在代理李女士诉讼时,诉讼技巧运用非常娴熟,所以本案前后仅用了3个多月,就完成了异地起诉和开庭,最终获得胜诉。李女士非常满意判决结果,事后定做锦旗送到律所,向一位办案律师和参与本案的三位律师助理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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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菱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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