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啥意思呢?就是有些成年人,可能因为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者其他疾病,没办法完全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像这样的成年人,他们做一些涉及法律的事儿时,通常得由法定代理人(比如父母、配偶等)帮忙,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后认可才行。
不过,有两种情况他们可以自己决定哦: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做了这件事,只有好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负担。比如接受别人送的礼物,或者继承财产等,这些行为他们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这是法律对他们的一种保护,毕竟这种行为不会让他们吃亏。
2.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啦。比如,一个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去楼下便利店买瓶水,这种行为就和他的状况相适应,他可以自己去做。但要是让他去签订一份大额的商业合同,这明显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就需要法定代理人参与了。
举个例子,刘某自幼智力障碍,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次,他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可这处分大额不动产的行为,远远超出了他的智力和精神健康所能理解的范围,而且他的法定监护人也不认可,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这份合同无效。
了解这些规定,不仅能让我们更好地保护身边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能让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情况时,知道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哦。赶紧收藏起来吧,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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