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发活动中存在领用存货的情况,具体流程为:
研发人员填制领料单(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研发人员凭审核后的领料单到仓库领料——仓管员审核并制作出库单——月末结账时,财务人员根据出库单的领料部门、材料明细,将耗用的材料归集至“研发费用”科目。
领用原材料或领用产成品时,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费用
贷:产成品\原材料。
综上,公司研发过程中仅需送检、试样等特殊情况才会形成研发产成品,上述研发产成品并不会回收入库且因无产品注册证尚无法对外销售。公司废料主要系生产过程中产生,研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料极少,公司整体废料由于价值较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废料未作入库管理,未冲减研发费用,公司经营过程中包括生产以及研发活动形成的废料统一存放在固定地点并定期处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不存在对外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领用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主要系为测试某个工序或测试某个参数结果,在研发完成并经过测试确认无实际利用价值后,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少部分因需送检、试样会形成成品,上述成品公司不会回收入库,报告期内研发领用产成品报废金额分别为63.56万元、30.34万元、12.55万元以及21.84万元。根据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只有在取得产品注册证之后方可对外销售,故而公司研发活动形成的成品未取证前不能对外销售。研发产成品由公司送检后,用于相关注册检验,后经注册审批获得注册证后才可对外出售。
(二)研发活动形成的废料入库及销售情况公司研发活动中材料投入最终形成有回收价值的研发废料极少,主要是金属材质相关材料,与生产形成的废料一起销售给废料收购商,相关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非金属材料等基本形成无回收价值的研发废料,公司作为无价值废品处理,不涉及废料销售。研发废料均未作入库管理,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统一与生产废料存放于指定废料堆放区位置或废料临时暂存区,定期统一处理。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料主要为需经机加工环节生产的金属材质的产品,经下料、机加工、研磨、灭菌等主要工序后生产为产成品,上述生产工艺流程会对金属材料进行切割、机加工等处理,会产生一定量的金属边角料,如金属丝、金属块等废料,上述废料主要系生产环节产生,公司研发活动领用的相关材料极少,报告期内公司废料收入分别为5.1万元、5.33万元、8.18万元、3.98万,公司废料收入极少,基本系生产过程中产生。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春立医疗反馈回复显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废旧物资销售、零星灭菌服务等,2018年至2020年6月金额分别为7.95万元、20.63万元、3.7万元,占收入比重极小,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结合各期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的具体差异原因说明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规范准确性公司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系各自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存在差异所致。
(一)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依据公司财务列报的研发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研发活动实际情况,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
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认定。
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比例限制,与财务报表研发费用存在一定口径差异。
(二)研发费用的具体差异项目及原因1、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比较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度
项目
爱得科技
爱科硕
爱杰硕
合计
账面研发费用归集
1,453.16
160.38
328.62
1,942.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1,393.75
159.80
328.62
1,882.17
差异
59.41
0.58
-
59.99
差异率
4.09%
0.36%
-
3.09%
2022年度
项目
爱得科技
爱科硕
爱杰硕
合计
账面研发费用归集
1,503.56
96.98
88.39
1,688.9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1,481.49
96.98
88.39
1,666.86
差异
22.07
-
-
22.07
差异率
1.47%
-
-
1.31%
2021年度
项目
爱得科技
爱科硕
爱杰硕
合计
账面研发费用归集
1,868.23
52.48
93.54
2,014.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1,729.10
50.10
-
1,779.20
差异
139.13
2.38
93.54
235.05
差异率
7.45%
4.54%
100%
11.67%
注1:2024年1-6月尚未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故未列示相关数据;注2:爱杰硕2021年为亏损企业,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
由上表可知,公司账面研发费用同申报加计扣除金额整体差异较小,报告期各年度差异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差异金额
59.99
22.07
235.05
其中:委外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10.53
12.72
89.07
直接投入
13.78
23.51
21.07
第四季度购入设备100%加计扣除
-26.08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超10%限额部分
27.61
3.76
15.75
折旧摊销费用
8.07
8.16
15.62
子公司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
93.54
注:2024年1-6月尚未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故未列示相关数据。
(1)委外研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故2021年、2022年、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调减委托研发89.07万元、12.72万元、10.53万元,2021年扣除金额较大主要系公司委外研究费用金额较高所致。
(2)直接投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减。报告期内,对于研发过程中发领用的存货中属于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部分在研发加计时予以调减。故2021年、2022年、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分别予以调减研发领料分别为21.07万元、23.51万元、13.78万元。
(3)折旧摊销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加计扣除。基于谨慎性原则,报告期内,公司对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研发部门使用的无形资产软件摊销未能同研发项目直接对应的部分予以调减。故2021年、
2022年、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分别予以调减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15.62万元、8.16万元、8.07万元。
(4)设备购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一次性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购置金额26.08万元,并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故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调增折旧费用26.08万元。
(5)其他加计扣除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司在申报研发加计扣除时,将超出部分予以扣除,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分别调减其他相关费用15.75万元、3.76万元、27.61万元。
2、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较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
项目
爱得科技
爱科硕
爱杰硕
合计
账面研发费用归集
1,503.56
96.98
88.39
1,688.93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数据
1,455.51
96.98
-
1,552.49
差异
48.05
-
88.39
136.44
差异率
3.20%
-
100.00%
8.08%
2021年度
项目
爱得科技
爱科硕
爱杰硕
合计
账面研发费用归集
1,868.23
52.48
93.54
2,014.25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数据
1,729.10
50.10
-
1,779.20
差异
139.13
2.38
93.54
235.05
差异率
7.45%
4.54%
100.00%
11.67%
注1:爱杰硕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故不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
注2:2023年11月6日,爱得科技和爱科硕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编号分别为:GR202332002633、GR202332002878,有效期为三年;2020-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数据经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张扬会专审字(2023)第147号、张扬会专审字(2023)第117号”进行验证;
注3:公司2023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提交的认定资料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料,与报告期仅2021和2022年存在重合。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同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基础金额基本一致,2022年存在差异主要是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数据中包括2022年第四季度设备直接购入部分。上述研发费用金额同财务报表列示研发费用差异金额主要系核算口径不一致所致。
综上,发行人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核算口径问题所致,相关差异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规范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