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与经销商的具体合作模式及会计处理
在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如下:
序号
项目
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
1
公司制订经销商内控制度
制订经销商管理制度,包括经销商的准入制度、销售合同签订审批制度等。
2
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
①公司直接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产品交付、货款支付和结算等。
3
公司发货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交货地点将产品交付并取得签收单时,控制权转移至经销商。
4
经销商付款和结算
经销商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制订的信用政策进行付款和结算。
在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的会计处理如下:
序号
会计处理时点
经销返利相关会计处理
1
收入确认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经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计提返利
借:主营业务收入-经销收入
贷:合同负债
3
使用返利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经销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以应向经销商进行返利的金额计提返利的同时冲减收入,销售返利后期以抵减经销货款的形式给予经销商,即使用返利购买公司产品,因此
经销商使用返利时冲减返利的同时确认收入。
(3)对经销商买断式销售的判断依据
公司与经销商客户实际合作过程中均按照“买断式销售”执行。具体判断依据说明如下:
1)买断式销售的判断依据
①合同中约定交易双方纯为买、卖之经销关系,且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取得到货签收单即可视为完成交付;产品交付后公司便不再继续对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产品的控制权、风险和报酬即转移给经销商;
②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外,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经销商客户退货;
③公司向客户交付的产品货款,无论经销商是否实现销售,均应在信用期届满前支付给公司。
2)经销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的具体执行情况,公司经销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收入准则规定
公司具体执行情况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取得到货签收单即可视为完成交付,产品的控制权、风险和报酬即转移给经销商。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在产品经经销商委托的物流公司或终端客户签收后,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无法对该产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销售价格,不存在导致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其他特别约定,所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公司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收取30%预收款,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另外对于部分与公司合作时间较长、信用基础较好的优质经销商,公司给予1-3个月的账期。结合公司前期和经销商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实际发生坏账核销情况,产品交付后合同款项收回的整体风险较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已对产品成本分类核算,成本可以准确计量。
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取得到货签收单后确认收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以取得到货签收单作为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第29页共466页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结合新收入准则分析,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迹象: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的产品待经销商接受后,公司享有了收款权利,经销商负有付款义务,公司已将履约义务形成的成果交给经销商,使经销商获得使用该产品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判断公司的产品待经销商接受,取得到货签收单后,产品控制权已经转移,即满足了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与经销商的交易属于“买断式销售”,经销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