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添加医患微信(群)有6大风险,如何应对?

老夏的笔记本 2024-06-03 09:54:36

为便于病情沟通和随访就诊,医护和患者互加微信成为较为便捷的沟通渠道,然而,这一行为却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这六大风险尤其容易被忽视。

来源:健康界/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邓明攀 编辑:太白

为便于病情沟通和随访就诊,医护和患者互加微信成为较为便捷的沟通渠道,对于获取出院前的检查结果、随访、院外护理、康复、健康科普和复诊,均非常便利,且有利于增强医患间的信任度,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供新思路。

然而,医患互加微信或医务人员建立患者微信群,却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容易被忽视。

近日笔者检索案例发现,为方便医患双方病情沟通,医务人员添加患者及家属微信后,通过微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多次,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活动、乃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医疗服务需求大,健康科普少。患者就诊时间短,排队时间长,是大部分医疗机构患者就诊的现状,而建立医患微信,则可弥补这一短板,且可针对同一个问题在微信群向同类疾病患者进行宣讲和说明,节省医生时间,进而弥补健康宣教少的不足。

基于这一现实原因,医患微信(群)便被大量建立,甚至成为医师固定患者群的重要方式,即充分发挥社群作用,干预患者就诊流动性。

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医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增加诊疗法律风险。医生的使命职责是救死扶伤,较少能充分考虑到微信自身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更忽视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重要作用,会增加医生个人和医院的法律风险。

六大风险,条条“致命”

01|职业道德或行风风险

如前述案例,建立医患微信和患者微信群,医生处于医疗信息优势方,患者处于信息弱势方,患者有所求,为了表示感谢,会发送微信红包。

如医生接受红包,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规定,并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02|医疗质量安全风险

如医生根据患者过往就诊记录和现在病史采集,给出相应诊疗建议,但未核实相关就诊病历和检验检查报告单,容易引发诊疗风险。

此外,基于医患微信,患者可能向医生咨询非本人病情和处置,如医生给出具体诊疗方案或治疗措施,可能面临「医师实施医疗措施,但需经亲自诊查、调查,而未亲自诊查」的风险,该类风险主要在初诊患者和病情有变化的复诊患者。

如实施医疗措施前未亲自诊查患者,则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第(二)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0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风险

医患微信(群)并非医生本人管理,而是医助(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则可能涉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即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04|医疗纠纷举证风险

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已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如患者或其家属原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则极易将医生和患者的微信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特别是容易出现院外随访、复查以及其他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可能视为医院未尽到合理的诊疗注意义务,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05|患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医患微信中将传输患者的病历信息,包括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自述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患者病情或医疗健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也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

如发生误发、对象传输错误、手机遗失或被盗,极易造成患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在医患微信群传输其他患者信息,虽然基于案例分析和健康科普需要,但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也未进行个人信息脱敏处理,极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06|舆论声誉风险

患者或其家属将医患微信(群)记录发布至网络上,可能引发舆论风险,如涉及医疗纠纷,则医生和医院声誉均将受到影响,且网络舆论风险难以控制,对于医院下一步协商谈判而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且在社会声誉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小心好心办坏事,如何应对为好

01|慎重建立医患微信(群)

对于建立医患微信(群),如非必要,避免将医生私人电话(微信同号)给予患者,不添加或通过患者微信,以防范前述风险。

可通过留座机或工作手机以便患者获取检查结果,或留存患者或其家属的电话,以便告知出院前检查结果,特别是病检结果,做好电话随访记录。

也可通过出院医嘱或医患沟通记录,明确出院后注意事项、获取报告结果的途径和方式、复诊项目和具体时间。

02|建立医患微信(群)使用管理制度

基于医院和医生实际,如建立医患微信(群),应加强微信(群)管理,明确微信沟通规则,增强法治意识:

1、加强院内医患微信(群)管理

一方面统计院内已建医患微信(群)数量,做好记录。

另一方面,组织不同科室进行医患微信(群)使用和管理培训,包括微信沟通规则和用语上的规范,例如,不得收取红包,包括感谢红包和节日红包等,增加微信证据固定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2、明确微信沟通规则,实施分类管理

【1】医患微信(群)内容以医疗健康知识科普为主,可发布停诊、义诊信息,但不作为互联网平台就诊信息获取和反馈渠道,不得发布与医疗健康信息无关的话题,如广告、募捐等信息。

【2】基于诊疗注意和告知义务,一对一沟通,如就诊病历信息(含检查检验报告单)和相关图片、院外随访和出院医嘱告知等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发于医患微信群中,防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风险。

【3】区分初诊和病情变化的复诊患者,引导其至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亲自诊查后实施医疗措施,明确微信沟通建议仅供参考,应以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查体和检查治疗情况为准。

3、加强微信手机的管理

首先,医患微信(群)如非医师本人保管和使用,则需加强微信(群)管理人员培训,不得出具诊疗建议,及时传达患者就诊信息,特别是病情加重或异常变化以及患者就诊诉求或咨询,不得擅自回答与诊疗活动相关的问题,科室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其次,因手机为微信记录载体,系原件,故以专人保管为宜,定期梳理,做好诊疗相关微信沟通记录备份。识别高危患者或其家属(引发医疗争议或纠纷),确保其微信沟通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特别是个案患者连续多年在医院的就诊情况,应妥善保管,涉及证据补强时,也可通过电话录音或医患沟通记录补足。

最后,高度重视信息传输安全,注意加密和个人信息脱敏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需将隐私部位、内容和头像予以马赛克处理,防范因转发或传输错误而引发患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等人格权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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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健康界/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 作者:邓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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