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把近十年来飞速发展的直播带货行业中各种乱象及违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参与角色进行了相应的合规规范的明确,冯老师给大家介绍涉及到医药行业直播带货相关的关键点。
1、对直播带货的基本约定:(1)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2)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3)包括四类: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4)依据的法律法规,以2021年4月16日以网信办为主的7个部门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2、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直播带货平台主要是指抖音、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其中的合规要点包括:(1)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2)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3)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4)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5)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6)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7)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8)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3、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从业人员包括了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其中直播带货服务机构也就是平时所提及的MCN机构,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其中的合规要求包括:(1)应当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负责。(2)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3)不得通过直播提供或宣传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其中涉及医药相关的包括:202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涉及到,疫苗、血液、麻醉等管制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配方颗粒、注射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兴奋剂类以及单独指定通用名的药品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4)发布商业广告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其中: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5)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6)应当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7)对直播带货人员提出要求是,如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经监护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随着电商平台以及基于网络传媒和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数字化营销已经成为企业营销推广重要的手段之一,同样针对于医疗医药以及健康领域的数字化传播和营销,近几年也快速成为医药行业积极拥抱数字化营销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但医疗医药与健康毕竟涉及到生命健康安全与医疗秩序的关键民生领域,国家不断推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冯老师后续会不断给大家针对于药品管理法、医师法、网络交易、网络直播营销等对涉及到医生IP运营、学术交流、患者教育、健康咨询以及药品带货相关合法合规要求进行专题直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