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咨询费与讲课费的标准和发放管理规定

姚销通 2024-05-21 07:21:39
2024年关于向医生及其他人员支付讲课费或咨询费,一直是医疗反腐的核心和重点关注的问题,那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此有相应的标准或规范呢?标准与规范肯定是有的,无论从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等针对于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项目等自2013年以来一直不断出台相应的标准规定,今天冯老师结合2020年4月民政部针对于《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 1、基本管理要求: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举办或派员参加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管理,明确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照《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基本要求包括: (1)相关单位邀请选派人员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 (2)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单位,必须向所在社会组织报告,不同层级批准程序不同; (3)参加相关单位在京外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时,差旅费不得在本单位报销; (4)本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活动,以及本社会组织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5)参加个人、企业、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领取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各单位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以下人员900—1500元/人·天; (2)形式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举办,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50%执行; (3)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的专家咨询标准的20—50%执行;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3、讲课费:讲课费是指各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4、财务管理要求: (1)以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时应由负责资金支付管理的财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报酬费用,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 (3)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制作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名,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 (4)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社会组织人员; (5)各部管社会组织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以上是民政部关于咨询费与讲课费非常清晰明确的标准与规定,规定均参照了最新的财政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规范,我们医药企业在与学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相关咨询与会议活动时,应该全面了解这些标准规定,在真实参与和服务事项发生的基础上,向不同参与角色人员支付相应标准的报酬,并确保银行转账且代扣代缴相应劳务报酬类个税。在下一篇文章中,冯老师会给大家涉及到会议及培训、差旅的标准介绍。感兴趣的朋友持续关注我们,如有相关问题可添加企业微信咨询~ *注:本文章内容以目前公开可查的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文件为主,关于当前最新的标准和规范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本文章仅供参考,尤其是可以公开按咨询费或讲课费形式支付费用的情形,当然不是公开支付的方式不在这篇文章的描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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