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现在要秋后算账还合法吗

制度开门 2022-06-11 23:54:36

我国价格管制的法律规范较为繁杂,其中有关禁止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则之间,大致按照如下逻辑框架呈现。

在宪法和法律层面,有关价格管制的相关规定奠定我国政府部门实施价格干预的主体框架和基本准则。

首先,价格管制在法律层面的最高依据可以追溯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价格管制措施又是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其自然应获得最高法律层面的认可。

其次,在宪法指导下,有关价格管制的法律规定又主要体现在《价格法》中。作为实施价格管制的基本法,该法不仅规定需要进行价格管制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而且还规定价格管制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价格管制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价格法》第14条第3项将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予以禁止;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国务院可以决定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的具体类型;第40条第1款则规定了经营者在违反第14条所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其他法律对《价格法》中临时价格管制行为的适用情形等具有补充效果。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一、从价格管制的适用范围上看,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管制往往需要受到“环境状态”与“规则情境”两方面的限制。

二、“环境状态”是指临时价格管制通常只适用于“突发事件”,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的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如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事故灾难(如交通运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情形。

三、而“规则情境”则是指临时价格管制适用的具体情形,根据《价格法》《处罚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价格管制可适用于包括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操纵市价、误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各类具体情形的认定则在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详细体现。

二、从价格管制的具体方式来看,不同价格管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频率各有不同。

第一,根据《价格法》第30、31条的规定可知,价格管制通常包括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两种,其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又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几种措施;而价格紧急措施则包括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两种方法。

第二,《价格法》第3条将各类商品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大类,但根据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3条之规定,价格干预措施仅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而价格紧急措施则可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从执法频率来看,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是实践中较为频繁使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而冻结价格则是执法机关较为依赖的临时价格紧急措施,其他措施则较少使用。第四,从立法频率来看,在前述各项具体价格管制措施中,除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外,其余措施(如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等)均无十分详尽之规定。

三、从价格管制的权限分配来看,不同主体掌握的具体权限各不相同。就管制措施的决定主体而言,《价格法》第30、31条规定,临时价格管制的决定权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所有,而价格紧急措施的决定权则只能归国务院所有;就价格涨幅的决定主体而言,根据《实施办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而就行政执法的决定主体而言,根据《价格法》《处罚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各级价格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四、从价格管制中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看,除《价格法》《处罚规定》《实施办法》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诸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各类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还将哄抬物价等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面,有关价格管制的具体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细化。首先,作为价格管制领域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对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各类具体行为设置了十分详尽的处罚规则,其中,第6条第1款对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措施。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有关价格管制的规定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普适性的一般化措施,如对前述《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而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在吸收了“非典”时期治理哄抬物价的价格管制经验后,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对《价格法》以及前述《处罚规定》中的“哄抬物价”情形详细罗列,并成为地方政府后续制定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另一类则是针对特殊商品或特定领域的细化措施,如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制定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首次在粮、油、肉等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领域对《价格法》第30条规定的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两类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细化规定。

最后,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是最能直接反映各地区具体情况的执法操作指南。例如,在此次新冠疫情危机应对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仅细化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类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而且还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安排,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快速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行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执法指引。在该《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各自用以认定违法价格行为的具体标准,这些规范性文件一齐构成了价格行政执法中“权力的毛细血管”。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龙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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