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盗摄”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因某歌手在微博上发布了某电影的观后感,并附上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照片,不少网友对“盗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盗摄”行为又应如何界定?
一、什么是“盗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成在院线电影放映期间对屏幕进行摄影摄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本条规定的是为了防止“枪版”电影流出,影响电影票房收入。而拍照行为不属于“录音录像”,几张照片也不足以展示电影的情节,不会对电影产生替代性。
二、某歌手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属于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特定情形包含:“(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上述规定是合理使用的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
2、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该歌手为发表影评使用电影照片,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规定,并无商用行为,不足以产生剧透,不会对正在上映的电影产生替代性;没有影响该电影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此时可以使用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见证实录取证工具,或公证云APP的屏幕录制取证工具,及时将侵权行为进行实时录制保全,为当事人后续调解、诉讼提供有力支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理使用程度,尊重影院的管理
发表影评时使用电影银幕照片,虽属于合理使用,但需注意合理程度。影院对电影放映通常具有非专有许可权,面对影院内的拍照行为,电影院可基于场所管理者身份劝阻;对于影院内录音、录像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止。
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更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我们应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观影环境,尊重影院的管理,共同守护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