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4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泰芒了”,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原告以该注册商标为店铺招牌经营饮品。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回味奶茶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 使用了“泰芒了”标识,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在本案中的应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子数据保管函(保管证明),显示原告利用“公证云”系统“手机录像”功能在2018年5月16日10时26分24秒至2018年5月16日10时32份50秒时间段内对被告所在现场进行实时录像,并于同日10时32分50秒将所录制的录像文件经校验后交由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保管。公证处为此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函,将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将上述材料以密封袋进行封存。
光盘中的录像显示了店铺的位置、营业执照、场所中的涉案侵权信息(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宣传卡片)、主营产品。录像者询问店主,店主称美团网上有“泰芒了长城店”,录像者打开美团网,搜索到“泰芒了长城店”,该店商家信息显示营业执照的内容与录像现场店内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录像者购买了一杯饮品,花费12元人民币),饮品杯子上印制有“泰芒了”标识。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和法院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三金公司系注册商标“泰芒了”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被告回味奶茶店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其店铺招牌、店内墙壁装潢、宣传卡片、饮品容器包装及美团网店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泰芒了”标识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商业目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在商品包装上及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隶属、加盟、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误认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回味奶茶店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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