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王明海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2015年1月14日获得授权,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被告一源公司未经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的艾灸装置技术特征与王明海涉案专利的两项权利要求相同,王明海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在本案中的应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子数据保管函及公证云截图、网页打印件,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月25日在1688网站“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购得“五行养生灸批发温灸棒五行养生灸,艾艾贴艾灸贴拔罐器,江湖地摊新产品可代发”,具体信息包括店铺信息、数量、单价、运费、订单号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海是“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起诉时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王明海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一源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王明海的专利权。
故判决被告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王明海“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且一次性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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