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逛超市时,踩到一颗车厘子滑倒,造成10级伤残。女子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却说是她穿拖鞋导致。双方沟通无果后,女子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50万。一审判超市赔偿40000元,女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官从监控中发现一个细节,判超市赔偿16万。网友:一颗车厘子赔偿16万?
(案例来源:北京三中院)
张静躺在医院病床上,一张脸惨白如雪。一想到那天发生的事情,她心里就后悔不已。
2018年7月的一天,骄阳似火,外边的树叶都耷拉着头。
张静打着一把遮阳伞去超市买东西,她随着人流走进超市内部。
货架上各种东西琳琅满目,张静推着推车,选购着自己需要的东西。
她买了新鲜蔬菜和水果,又买了鸡腿和一条鱼,准备中午好好做几个菜。
随着她在超市中来回走动,推车中东西越来越多。
张静仔细挑选着东西,忽然,她脚下一滑,一个趔趄,右膝直接跪在地上,刺骨的疼痛瞬间袭来,她大叫一声。瘫在地上。
更可悲的是,她发现自己竟是因为踩到一颗车厘子才摔倒的。
她的惨叫声,惊动了旁边的人,超市员工急忙围过来,并拨打了120。
不一会儿,救护车呼啸而至,把她送进医院,经医生诊断,张静右髌骨骨折。
超市员工跟着张静到医院,为她交了2万医药费。
但2万医药费很快就没了,超市拒绝再交钱,不得已,张静只好自己垫付医药费。
在医院的那些日子,张静每天都很后悔,她后悔自己没看清地面,但同时她也生气。超市的地面安全没有做到位。
一段时间后,张静出院。她原想着休息几天后,可以去上班,但她很快发现自己这次骨折损失惨重。
之前,她听老人说,伤筋动骨100天,她还不相信,她觉得自己年轻,底子壮,可以很快恢复正常。
但是她发现,即便恢复正常,她依旧不能像平常那样立刻去上班。于是,她不得不请假。
为尽快养好身子去上班,家人为她煲排骨汤做各种滋补食品。
一段时间后,张静去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
她拿着鉴定结果去找超市:“我是在你们这里摔跤的,我因此造成骨折,很长时间不能上班,我们要赔偿我损失。”
超市却说:“我们注意到您那日穿的是人字拖,一般人到超市没人会穿人字拖,所以你摔倒,是你自己不小心,跟我们超市无关。”
张静跟超市多次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50余万元。
1、张静认为,超市有责任保障地面清洁。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保障地面清洁,自己被车厘子滑倒,是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义务。
超市的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己因为这次骨折,不仅花钱看病,人受罪,还因此耽误了上班。
因此,超市应该赔偿损失。
2、超市认为,是张静自己穿人字拖才导致摔倒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事发当日监控,张静那日穿着一双人字拖,众所周知,拖鞋是在家里穿的,人们到户外,都要换上正规的鞋子。
张静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应该知道,去超市应该换鞋,可她却穿着人字拖。
既然穿着人字拖,就应该注意地面安全,可她却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因此,她的摔倒是她自己造成的,跟超市无关。
超市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事发当日,超市出于人道主义icon,已经为张静垫付20000元医药费,那20000元不是赔偿,只是他们出于人道主义的救援。
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静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去超市穿人字拖会有什么后果,她自己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
超市没有及时清理掉落在地面的车厘子,承担少部分责任。
超市已经向张静垫付2万医药费,判令超市再向张静支付2万。
一审判决后,张静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事发监控来看,车厘子是超市员工不小心掉在地上的。
车厘子掉落在地上后,前后有三个人踩到,并滑倒。
三人滑倒时,一个穿着超市制服的女工作人员慌忙过来查看,当她看到顾客没事时,既没有捡起掉落的车厘子,也没有及时清扫地面。而是跟其他人聊天去了。
《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厘子掉落地面后,超市工作人员却未及时清理,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
张静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判令超市在判决生效期间向张静赔偿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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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