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上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瑞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杨洋作为上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2月13日,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上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瑞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杨洋作为上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