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滔律师: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不起诉

我看行黄文滔 2024-02-23 18:11:43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422281990********,**,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号。2021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8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 年8 月, 被害人王某某从**房地产公司承揽了**做防水的工程,通过其公司员工于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二人商议后在日昱城签署了合作协议,王某某将**保险公司房顶约1500平米、**号楼900平米、**号楼220平米防水工程交由刘某某,并预付日昱城保险公司房顶约1500平米工程款9000元,工期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 月20日结束。2020年8月4日王某某转给刘某某9000元后,刘某某便联系马某某等工人施工,之后一直到8 月25日刘某某仅购买部分黄沙水泥,做了15平米防水后离开返回老家,并且失去联系。王某某因无法联系到刘某某便找其他人做完了工程。

经检察院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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