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通常包括底薪和业务提成,当劳动者在中途离职时,对于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他们是否有权获得提成?这是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吴小姐的工资由底薪和业务提成等部分构成,业务提成作为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由于涉案项目合同款在吴小姐离职后可能收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对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一律不计提业务提成。这一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剥夺了吴小姐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属于无效条款。该案法官提醒,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约定业务提成以合同款收回为前提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约定通常能很好地平衡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应提前结算。此外,本案中员工系主动离职,因此综合考虑员工的贡献以及用人单位后续收回款项的成本等因素,按照约定标准的50%来计提业务提成。若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此时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并按照约定标准计提业务提成。
劳动合约定“员工离职,未收款不计提成”有效吗?
劳动知库
2023-09-08 2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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