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在使用移动打卡产品,通过设置的考勤位置与打卡时获取的地点进行比对匹配,来实现考勤管理。
但是对于销售等外勤人员,由于经常需要外出,很多时候并没有在办公地点打卡。
如果公司对销售的管理较为粗放,往往会出现销售说在拜访客户,实际可能在办理私事或者在家休息的情况。
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虚假考勤、虚假打卡。
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回虚假考勤已经发放的工资吗?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4日,李某入职北京市平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考勤通过钉钉软件实时打卡进行记录。
工作过程中,公司发现李某存在篡改钉钉打卡程序并虚假打卡上传照片的行为。
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公司虚假考勤工资6096.48元,返还公司报销费用9658元,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一审法院。
二、一审法院公司提供《钉钉软件截图》、《核查表》、《异常照片汇总表》、《2020年6月29日钉钉打卡截图》、《报销费用明细》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虚假考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以虚假考勤获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应当返还公司,其有篡改钉钉打卡程序并虚假打卡上传照片的行为,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勤情况,根据《核查表》、《异常照片汇总表》、《报销费用明细》等证据,裁决书确定的返还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返还公司工资6096.48元;二、李某返还公司报销费用9658元。
三、二审法院二审中,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据一,李某拜访客户计划,证明李某拜访外部计划及联系人回访统计的真实性,所有拜访客户均为申请人系统内部提交,可通过ID码查询。证据二,重复照片及近似照片,补充提供75组重复、近似照片不同的使用情况,证明李某利用相同、相似照片虚构钉钉打卡的手段欺骗公司骗取工资、报销费用及员工社保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主观性。证据三,客户录音,证明李某向公司申请的报销都是虚假的,有的客户根本不认识李某,有的电话是虚假的。
李某对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认为拜访计划的客户都是真实存在的,公司打电话问的是有没有李某这个人,但是她跟客户交流有时候表示自己是小李,客户不知道全名,她也和客户提到过公司的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应退还公司工资及报销费用。
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以虚假考勤获得工资和报销费用的行为,李某主张其不存在虚假考勤情况,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李某应当返还以虚假考勤获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关于具体数额,仲裁裁决书及一审法院核算,并无不当。李某所述公司欠付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争议,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经验总结从逻辑上,工资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所支付的对价。员工虚假考勤,虚假打卡,其实际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
因此,对于员工虚假考勤期间发放的工资,理论上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回,如不退回,公司可以主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退回这部分工资。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虚假考勤的情形进行明确定义,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将期间发放的工资视为不当得利,要求员工及时退回,如不退回,将从后续工资中分月扣回。
其次,对于虚假考勤,要与员工进行核实,并给员工解释申诉的机会。如果期间能够首先进行提醒和警告,程序会更加合理和有说服力。
最后,对于虚假考勤的相关证据务必要充分。有部分案例就是由于证据不充分,退回工资的请求不但没有获得支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变成了违法解除,给员工送上2N大礼包。
本案案号:(2021)京03民终19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