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下文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十八条,主要是明确:
1.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允许保荐业务、审计业务,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审计结果作为条件。
2.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3.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4.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5.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曾经,企业上市后支付券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高额奖励并不罕见。
马克思曾经说过:“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保荐、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应本着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业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但近年来万福生科、康德新、康美药业等一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这些警示案例其实和不合理的费用支付制度有很大关系。一旦将收费和上市结果、审计结果挂钩,中介机构就可能背弃职业道德,和拟上市公司沆瀣一气、串通舞弊,甚至是“指导”拟上市企业弄虚作假以达到上市目的。
其实,2023年11月,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看点就是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在过去,地方政府给予企业或中介机构上市奖励也是常见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也会制定企业上市行动方案,比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企上市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力争到2025年底,园区A股上市公司15家的目标,并对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再比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交易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1200万元奖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交易的,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鼓励企业上市一方面企业上市后可以受到资本市场更多的关注,从而提升当地知名度,但是目前上市公司数量已经非常多了,想通过企业上市提高地方知名度的边际作用也越来越弱了;另一方面,企业上市后可以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恶性竞争,造成财政损失,比如A地政策更优惠,原本在B地生产经营的企业,会把注册地搬迁至A地上市,进而又会诱导B地出台力度更大的产业政策,引发“内卷式”竞争;另一方,上市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不上市企业也可以取得良好发展,比如华为、娃哈哈,反而有些企业“内功”不足,如果为了上市而上市,募集资金后,盲目扩大投资,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就会引发风险,甚至把企业送上“断头路”,如果地方政府盲目追求上市,通过产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方式鼓励企业上市,反而可能并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