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5年,小美(女)与小强(男)二人毕业后一起留到北京,因为家庭条件一般,北京的房价较高,在北京租房居住。
2016年,小美与小强登记结婚,并在老家举办了婚礼。
婚礼后一个月,小美查出怀孕,二人很高兴,小强也有了努力赚钱买房的动力。
小美产检在北京的一家综合医院检查。
不久,小美进行了孕中期唐氏综合征筛查。该医院出具报告单,咨询建议为:唐氏低风险、18-三体低风险、开放性神经管畸形低风险,不能完全排除分娩染色体异常胎儿的可能性,建议产科随诊。
此后,小美又在医院进行了例行检查,只有B超检查羊水过少等结果,其他检查结果都没有异常。
2016年10月,小美产下一女叫小莲。
经检查,小莲手指、足趾畸形先天性发育异常,小莲被评定为八级残。
小美和小强找到医院要求赔偿55万,理由是医院对产检过程未重视。医院拒绝赔偿。
小美和小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鉴定,医院在给小美做产前医学检查工作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一定程度地影响患方进一步选择后续相关检查方面的决策,由此给小美、小强在精神上造成损害。
但小莲手指、足趾畸形属先天性发育异常,并非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
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小美、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构成侵犯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这种过错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2.行为人存在损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事实已经存在。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身体上的损失。
4.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直接导致。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对于赔偿标准每个地区都不同,可以参考各个地区的案例。
笔者认为,医疗服务是一个有偿、双向契约行为,孕妇在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即与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
孕妇是基于对医院医疗设备和专业知识的信赖,希望通过产前例行检查降低分娩风险,确保孕(产妇)及胎儿(婴儿)安全。
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生的过失,未能检查出胎儿患有严重的疾病,从而未告知孕妇,致使有缺陷的婴儿出生,则医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上述案例的结果只是赔偿了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主要原因是小莲的残疾并不是医院所致。
而一个女性从怀孕开始就花费大额的医药费去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而现如今各个类型的检查单上都会标注“仅供参考”四个字,这样可能会使医院逃避赔偿责任,有些医院还存在“过度产检”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案例,即使产检很顺利生下的孩子还是患有先天疾病,这就让人对收取大额产检费的医院很失望。
产检就是为了避免生出有残缺的孩子,一个残缺的孩子不仅拖累了两个家庭,这个孩子的人生也是不幸福的。
所以,在产检过程中一定要多了解一些医疗知识,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多多重视,多去几家大医院检查,避免悲剧的发生。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