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0月后,特殊时期宣告结束;1978年7月,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从此,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步入正轨。
然而,彼时的社会并未真正平稳和安宁,相反,特殊时期造成的“后遗症”,依旧在扰乱着社会秩序,各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社会治安每况愈下。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其中,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卓长仁劫机案、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六一六”案件等,更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所谓东北“二王”,指的是王宗方、王宗玮两兄弟,1983年大年三十这天,他们兄弟俩混入沈阳空军463医院,实施盗窃。
结果盗窃不成,反而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并带走盘查,在此情况下,王宗伟当即拔枪打死了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接着又冲到隔壁房间,接连打死了三名工作人员,打伤一人。案发后,二人匆忙逃窜。
然而,他们的犯罪之路才刚刚开始,在逃亡过程中,他们兄弟二人又接连打死打伤多人,其中还包括2名民警。为了将此二人抓捕归案,公安部特别发布了2000元的拘捕令。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拘捕令发布几个月后,兄弟二人的行踪仍未查清,直到9月中旬,二人才在江西广昌被发现。最后,在当地军警的配合下,“二王”均被击毙。
毫无疑问,“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全国性质的大案,此案震惊了全国。
尽管“二王”最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那些丧生于他们之手的无辜者却永远回不来了,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更加暴露出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之严峻。
也正是这一年,一个名叫“卓长仁”的职工人,因在国内犯了罪,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与几名同伙用枪劫持了从沈阳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航班,使其迫降韩国春川机场。案件发生后,举国震惊,而这也被称为中国劫机“第一案”。
随后,卓长仁等人从韩国逃到了中国的台湾省,但其死性不改,1991年因犯绑架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光是这两起重大案件,就足以看出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之严峻,而对于此等“顽症”,非得下一剂“猛药”不可。
当然了,对于这一系列严重的治安问题,邓公也极为重视,但真正促使他下定决心“严打”的,还是发生在1983年的——“六一六”案件。
1983年6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10名年轻人酒后滋事,手持菜刀、斧头、匕首、军刺、步枪的凶器,残忍杀害了26人,其中包括一名75岁的老人和一名年仅2岁的幼童,还强奸、轮奸了多名女青年。
此等罪恶行径,令国人震惊不已,被害者亲属和当地群众更是纷纷上书,要求对犯罪分子全部处以极刑。
然而,由于多数罪犯并未达到判处死刑的年龄,所以最后只有两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
这起恶性事件被称作是1983年全国“严打”的直接导火索。但其实还有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唐山的“菜刀队”嚣张凶残,他们不仅做了许多违反乱纪的事情,甚至还拦截了邓公去北戴河的车队,其间还砍伤了2名警卫。
正是因为这件事,邓公才下定决心开始“严打”。那么,当年的“严打”,究竟有多严呢?还有,这嚣张跋扈的“菜刀队”,最后结局又是如何呢?
1983年7月的一天,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赶往邓公的住所,准备和他谈一谈《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报告的审批意见。这份报告是刘复之亲自起草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整治社会秩序。
然而,对于刘复之的这份报告,邓公并不是很满意,对此,邓公直言不讳:“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
其实,刘复之的这份报告在几天前就已经送来了,而邓公也很快看完,但联系到这几年来发生的多起刑事案件、恶性案件,邓公认为,刘复之报告中的做法有些四平八稳了,不能有效解决当前之问题。
比如对于刘复之报告中的:“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饭,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这句,邓公就不是很满意,邓公说道:
“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嘛。毛病就在于你们后面讲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稳稳当当的,就不能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刘复之的报告其实也没有什么问题,他所提出的很多解决方法也是切实可行的,但对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来说,这种“稳当”的做法多少还是有些“不合时宜”。
对此,邓公的态度非常坚决,他要求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自此,历时三年零五个月的“严打”,正式拉开了序幕。而事实证明,“严打”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
据相关资料记载,严打从1983年开始,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共分为三个阶段(也称“三大战役”)进行,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
其中,曾拦截邓公车队的唐山“菜刀队”,在“严打”开始后短短几周内,就有600多人被逮捕,50多名主要团伙头目被判处死刑。
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打”行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社会面貌相较之前也焕然一新。然而,在成效显著的背后,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冤枉了很多人,有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最后还是被判了死刑。尽管大多数被执行死刑的人在当时都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是从严使用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
此外,还有法学家指出,1983年“严打”造成的一个后遗症,就是重刑的过度使用,而这就很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
但不可否认的是,就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历史背景来说,实行“严打”是有必要的。当然,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也要时刻警惕,并加以总结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