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子们,你们听过“肉偿”借款这事儿不?福建厦门一男子就碰上了,还闹到法院,法院咋判的呢,一起来瞅瞅~
案情摘要
“蒲某,你到底什么时候还钱?当初说好了每月 15 号还不少于 2000 元,这都过去多久了,一分钱都没见着!”陈某对着电话怒吼道。
电话那头传来蒲某不耐烦的声音:“我没钱,别催了!你能把我怎么样?”
陈某气得浑身发抖:“你别太过分!这钱你借的时候说得好好的,现在想赖账?警方调解你都不配合,你还换号码搬家躲着我,你以为这样就能不还钱了?我已经起诉你了,法庭上见!”
蒲某冷笑一声:“起诉就起诉,我不怕你!你那些钱说不定都算赠与呢,凭什么让我还!”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陈某拿着手机,气得咬牙切齿,思绪不禁回到了过去。
在福建厦门这座繁华的城市里,陈某与失足女蒲某在一次偶然的性交易后相识。
此后的两年时间里,两人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起来。蒲某以“肉偿”作为诱饵,打着借贷的名义,向陈某索要借款。她承诺每次以 600 元的性服务价格按次偿还借款。
然而,在这期间,两人见面次数寥寥无几,还频繁发生争吵。陈某对蒲某的承诺多次产生怀疑,但每当蒲某陷入财务困境时,她总是以承认债务为理由,继续博得陈某的信任,并用“肉偿”诱导陈某一次次给她借款。
就这样,蒲某依旧用同样的手段,先后从陈某处骗取了 7000 元借款,还索要了 1040 元红包。
陈某陆续向蒲某转账总计达到了 142620 元。由于陈某对蒲某确实心存爱慕,其中部分 520 元的转账记录属于赠与性质。
终于,在陈某的不断催促下,蒲某提出了还款方案,承诺每月 15 日向陈某支付不低于 2000 元的还款额,直至还清借款。
可承诺归承诺,蒲某根本没有履行诺言,拒绝还款。陈某对其再次催告,即便经过警方调解,也毫无结果。
无奈之下,蒲某更是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搬家等方式悄悄潜逃,试图逃避债务。
气愤不已的陈某,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讼将蒲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 103200 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亦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另外,陈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告陈某诉求向蒲某转账系借款一事,因证据不足,又牵扯到性交易,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一审不予支持,遂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民事活动主体没有法律的依据,而取得的不当财物,依照法律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不当得利。本案中,陈某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认为蒲某通过性诱导的方式骗取自己的103200元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蒲某的不当得利,所以应当向自己返还。但是,被告蒲某表示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双方之间就是交易关系,而且通过交易已经还清了自己对陈某的借款。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浦某提供了自己与原告之间的双方支付宝聊天记录,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原告陈某对此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陈某认为欠缺了双方对账的信息以及该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所以,陈某二审中又提交了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上诉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回到了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法院根据庭审调查,查明陈蒲二人基于性交易关系相识,并产生多次经济往来,而且浦某在双方聊天中曾确认过相关数额,并作出还款意思表示。但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所以陈某不能逐笔举证每笔款项借贷合意的形成,且陈某上诉状中陈述案涉款项为不当得利,该主张与其一审主张亦相矛盾。所以,法院认为陈某仍无法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与蒲某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二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了相应的钱款,就可以据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陈某的相关财产已经成为了嫖资,对于嫖资而言本是合法财产,而被非法用于违法活动,最终的结果是要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那么陈某也就无法拿回这笔钱款。案例反思
网友说:“这蒲某太不地道了,利用人家陈某的感情和信任骗钱,还耍赖不还,就该让法律好好治治她。不过陈某也太糊涂了,明知道对方不靠谱还一次次借钱,还扯什么‘肉偿’,这种事儿从一开始就不该答应。”也有网友 表示:“现在这种借贷纠纷太多了,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特殊关系和不合理约定的,处理起来确实麻烦。希望大家在涉及金钱往来的时候都能谨慎一些,别轻易相信别人的承诺,保留好相关证据,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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