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化妆品行业监管趋严,国家对特证产品非法生产不再容忍。
2023年9月15日,广东省药监局官网公布了对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敦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3〕2002号》显示,2022年3月,广州敦复在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了一批康妆染发膏。涉案产品上标注了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许可证号和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
涉案产品包括:康妆染发膏(自然黑)1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板栗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咖啡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亚麻色)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棕黑色)12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栗棕色)20箱,36支/箱;及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至被查之日除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外,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4.5元/支。上述涉案产品货值为9742.5元,违法所得为9720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广东省药监局对广州敦复作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
同时,广东省药监局对广州敦复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广州敦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元会作出罚款52080元及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