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吃羊的“森林法则”是自然的吗?道法自然是否也要以此为法?
在《道德经》的学习研究群体里,有很多“杠精”,你要说“自然”是《道德经》的最高价值体现,他会问你:盗跖为了生存而打家劫舍,也是最高价值体现吗?
大自然中有一个生存法则叫“弱肉强食”,这是否属于自然?如果是,人类是否要遵循这一法则?
你要说“自然”是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他会问你:海啸、火山爆发也是地球的和谐稳定状态吗?
你要说“自然”是一种行为主体不受外力强力影响和强制的自然而然,他会问你:日本强占中国钓鱼岛是不是自然而然,那是日本的自然而然,还是中国的自然而然?八国联军侵略中国,这样的公然掠夺和暴力践踏行为是否属于自然而然?
这样的质问自有其思辩的意义,我本人觉得挺好的:哲学嘛,要的就是思辩。不然,一个观点出来后,听不到不同声音,那就意味着没有思辩的价值。
老子没有对“自然”做出具体定义,就像没有对“道”进行定义一样。但我们可以通过老子的论述,来领会老子笔下的“自然”。等我们理顺了老子关于“自然”的论述后,再来回答上述问题。
如何理解老子主张的“自然”?
作为一种价值观,就连大道都要“法自然”。而且,“自然”一词在《道德经》中多次论述,可见“自然”是老子的重要概念,并且地位之高,高于万物,高于道。
那么,作为《道德经》的最高价值,“自然”到底该如何理解?
“自然”一词,如果不加延伸解读,仅就字面意思而言,它就是“自+然”,就有“自己如此”,“我就是这样”,“一向如此”的意思。
我们把老子涉及“自然”一词的论述,比如“希言自然”、“道法自然”、“能辅万物之自然”等等,放在一起研究领会(喜欢修炼的人称之为“悟”),就可以得出上述这个接近“定义”的概念,那就是:
“自然”就是行为主体出于自身意愿、不受外部强力影响和干涉的自然而然的和谐稳定状态。
解释一下“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也可以是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还可以是整个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
就是说,个人、群体、整个社会之间处在一种没有外力强行干涉和强力胁迫、相对稳定和井然有序的状态。
这种井然有序的自然而然状态,一定是行为主体的共同诉求,一定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状态,任何影响他人、群体和社会和谐稳定自然状态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对群体、对社会自然和谐状态的侵犯和破坏。
造成这种侵犯和破坏的源头只有一个,那就是“强梁”之治,权力的暴力施政,是对“自然”的罪魁祸首。所以,老子的“无为”主张,针对的正是权力者。
若权力者能“以道莅天下”,连“鬼”都“其神不伤人”,“圣人亦弗伤”,哪里还会有此乱象?若真有“为奇者”,有道权力自会“吾将得而杀之,夫孰敢?”
主动追求“自然”,是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呢?
人总是有追求的,追求梦想,追求事业成功,追求“无不为”,若是出于行为主体内心的需求,这种追求就是自然而然的。
因此,一切正常追求,都是允许的,都是自然的,包括追求“自然而然”本身,也是自然而然的。要不然,就没有“无不为”之说。
我们不能以佛言禅语来解释老子思想,认为有追求就是“有欲”,那是不对的。就连为道的圣人也是有欲有私的,因为他不是仙佛,他首先是人,他有他的愿景与追求。
只不过,圣人“少私寡欲”而已,“欲不欲”而已。就是说,圣人也“有欲”,他的“欲”追求的是“无为”,光明正大的追求,毫不避讳的追求,他是要做事的,它不是道士和尚念经打坐,高唱几句道号、佛号,什么也不做。
老子说“圣人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不以其无私与?故能成其私”,所以圣人也有“其私”,并且还要通过“退其身”“外其身”来实现。
就是说,道家的圣人不是佛陀,不是禅修者,他是要做事的,而且要积极主动地做事,前瞻性地做事,正大光明地做事,当然他要做的是“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
概括起来,道家圣人要做的就是:“以百姓之心为心”,“能辅百姓之自然而弗能为”:圣人无一己私心,心里装着百姓,只能做百姓“公仆”,做辅助,不做主人,这跟伟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完全一样。
既然圣人要做“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的事情,那就意味着圣人追求的是“无为”“无事”“无味”,以便减少对天下人的干扰,让天下人在没有“天下多忌讳”的“自然而然”环境之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施其长、各得其所,实现“无不为”。
综上所述,“为道者”是大道的实践者,他也是有追求的,只不过他追求的是“为道”,是“自然”,是“无为”,而这些追求与世俗认知相反,这就是“道者反之动”在圣人之治上的实践应用。
回到开头的问题:自然界的地震、火山爆发是自然的吗?
我们刚才分析了老子关于“自然”的论述,下面我们就来探讨这一问题。
我们应该明白,一、自然界与人文自然不是一回事;二、老子不论如何论道,最终都要回到“圣人之治”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因此老子所论之“自然”,乃是社会关系井然有序的自然而然状态。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界的现象,即使可能是地球内部因素所致的突发自然灾害,它与老子所论之人文自然也不是一回事。但这种局部突发现象,造成万物的严重伤害,同样破坏了万物“本来如此”的平稳和谐状态。
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强者为王的动物世界生存法则,不是万物和谐相处的人类社会生存之道,动物世界和人类社会不能适用于同一个法则。
所以,所谓狼吃羊,羊吃草,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的生存法则,与人类社会追求的不受外力强力干涉的和谐稳定的“自然而然”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