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程序及申请期限

小哥说法呀 2020-03-05 22:23:48

我在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违背个人意愿,受对方或第三人胁迫,与他人缔结婚姻的情况。申请撤销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胁迫方没有撤销的权利,受胁迫方的父母及近亲属等也不可以。

之所以不给胁迫方撤销的权利,是从公平原则考量,对方既是胁迫的实施者,如果再给他撤销的权利,可能会给受胁迫方再次带来伤害。而不给受胁迫方及近亲属撤销权利,则是基于现实情况考虑,毕竟受胁迫方婚姻当事人才是自己婚姻的亲历人,自己婚姻的酸甜苦辣咸只有自己才知道。现实生活中,不乏登记时受胁迫但婚后幸福、甜蜜的例子,尤其是双方生育子女后。

因此,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是否申请撤销,完全取决于受胁迫方婚姻当事人,其他人无权干涉。

如决定申请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受胁迫的证据,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财产等权利受语言威胁以及肉体受折磨、受拘禁、殴打等现实伤害。要挟损害的对象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自己的亲友。

申请撤销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而言,应当自结婚登记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证据。

当然了,如果过了申请期限,受胁迫婚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中会非常谨慎,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想实现解除婚姻的诉求会增加很多难度。这时候,申请人可以拿出当初受胁迫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让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另外,可撤销婚姻与离婚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可撤销婚姻是自始无效,婚姻撤销再与人结婚还算是初婚,而离婚再与人结婚,至少也算是二婚了,二者在社会评价上有所区别。

案例:2017年8月,贾某(女)在浙江某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5岁的汽车修理工胡某(男)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贾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胡某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贾某如不与他结婚,就让她全家“挂彩”。

因胡某已多次到贾某工作的饭店无理取闹,贾某害怕胡某真的对自己的家人采取过激行为,只好答应了胡某的请求。2018年10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之间的隔阂丝毫没有消除,稍有不顺心,胡某就对贾某拳脚相向。

2019年年初,贾某将自己的父母送到在其它城市的姐姐家暂住,而自己则搬到单位宿舍。一切安排好之后,同年4月,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初因为胡某的威胁,自己出于保护家人不受伤害的考虑,才答应与胡某结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贾某与胡某的婚姻登记。

法条:《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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