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20240819)

中中专注 2024-08-19 17:02:41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的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财税〔2016〕43号)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1.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二、偶然所得分类

(一)个人取得中奖、中彩收入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

2.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注:有奖储蓄在2011年被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1年1月5日终止。

3.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4.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6.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

8.使用权奖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有奖活动中,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的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于使用权奖项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

9.《财政部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规则等有关事项的审批意见》(财综〔2020〕31号 )第六条规定,快乐8游戏是指从1至80共八十个号码中任意选择一至十个号码进行投注,每一组一个至十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彩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第十三条规定,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该文件彩票游戏规则涉税条款自2024年9月1日起废止)

10.《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得奖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2.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

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

(三)个人受赠收入

1.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2.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依据:财税〔2011〕50号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四)其他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

2.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三、偶然所得案例

(一)补税罚款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572445187L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1〕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了相关营销活动或庆典进行楼盘促销宣传,存在随机无偿赠送非成交客户礼品的情况,通过检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账、会计凭证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账等,发现你公司未对上述随机赠送礼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1.17+84099.26÷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成交客户,应对上述随机发放的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9304.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52.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652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例小结:

企业将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将礼品包括网络红包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甲企业花了90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王某,协议或活动指南约定由甲企业承担税费,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税为税后所得900元,甲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年1月18日)

注意: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将礼品送给客户,或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秋节前夕,甲公司从超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以王某为例,甲公司赠送王某2盒月饼,每盒不含增值税价格400元。

情形一:甲公司送礼时,未约定个税扣缴事宜,次月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贷:银行存款 160

借:其他应收款 160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借:营业外支出 160

贷:其他应收款 160

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做垫付税款收不回处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该做法一般适用于赠送礼品金额较小的情形,虽然涉及个税的金额小,但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应扣未扣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所以扣缴义务人还是应主动承担这部分个税。

情形二:甲公司送礼时,约定个税由甲公司承担,即在不改变王某实际所得的前提下,甲公司按规定申报了个税。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800/(1-20%)+1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理解:类似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个税,以管理人员工资为例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9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0000

(2)计提社保和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 283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14400

—医疗保险 7200

—失业保险 450

—工伤保险 900

—生育保险 900

—住房公积金 4500

(3)工资结算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要先扣除个人负担的所得税(假设所有管理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元)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后的余额才是实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90000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承担) 9450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4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

银行存款 66050

员工到手的实发工资是预扣过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预扣的个税10000元进入了管理费用。

扣缴义务人需注意已扣未缴的法律风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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