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购买货物给实际经营人使用视同分红

中中专注 2024-10-01 18:16:41

***羊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6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65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6592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2月9日购买的部分家具不含税金额381702.56元,增值税进项税64889.44元,价税合计446592元,为实际经营人冯某某个人使用,应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6592×20%=89318.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6592×20%=89318.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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