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等优惠

中中专注 2024-10-02 18:18:36

有企业咨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有什么不同?

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来看一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取得股权激励应该按规定交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现金,考虑到纳税能力的问题,然后给了递延纳税的优惠。

2、最新递延纳税政策规定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在此之前相关的规定:

财税[2009]40号: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执行,执行到2016年8月31日。

财税[2016]101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2〕16号:对在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对比上述政策规定,就发现有一个很大的差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个人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一、关于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一)递延纳税政策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基于上述,符合递延纳税相关条件的,经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递延纳税备案要求

1、首次备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基于上述,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完成申请递延纳税备案的相关材料报送。

2、持续报送要求

根据“62号文”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即该非上市公司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

“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101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当前部分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对于通过持股平台所做的股权激励,认为激励标的不是“本公司股权”而是“合伙企业份额”,因此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对此,建议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公司与所属税务局进行相应沟通,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获得准确实务口径。

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问题提示

(一) 是否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不以享有递延纳税政策为前提,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实务操作中,净与相关税务部门咨询,部分回复在不享有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下,无需进行报送。对此,建议应当与所属税务局沟通确认,避免违反报送义务。

(二) 股权激励对应的纳税义务

1、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

(1)在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下,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应当在“获得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项目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根据“62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2)关于“获得股权时”所对应的具体时间节点101号文并无明确规定,参照62号文,我们理解应当界定为“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时。在实务操作中,不同税务部门所持意见存在差异。但根据当前的实务操作案例,存在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即要求缴税的情况,因此,建议相关公司提前确认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避免违反纳税义务、产生税务风险。

2、出售股权时还需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除在“获得股权时”需按照“工资、薪金”3%-45%的累进税率纳税外,在出售股权时还需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基于财税〔2000〕91号之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向员工分配出售股权的收益后,员工需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从1年扩至3年,有何影响?

陈益刊 第一财经资讯

上市公司高管等的股权激励缴纳个税政策,时隔七年多再次调整,核心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将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此前2016年政策规定上述情况递延纳税期限是不超过12个月,此次则将其延长至36个月。这主要是由于期权、股权等奖励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次性纳税会对受奖励的个人造成缴纳的税收压力。

“因此,从12个月扩展到36个月,有利于缓解受奖励群体的纳税压力。由于这部分奖励很多都是针对科技型创新人员而进行的,因此这项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创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田志伟说。

长期关注资本交易税收领域的专家姜新录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是行权时,限制性股票是解禁时,股权奖励是取得时。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减持股票,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其未必能减持股票,且以后股票可能会发生较大波动。

“这次《公告》将纳税期限从12个月的期间延长为36个月,对激励对象来说是重大利好,避免为了交税而被动卖股票,有利于维持股市的稳定。”姜新录说。

近些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不断延长。此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因此2009年财税部门发文,将纳税有困难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纳税时间延长至6个月内。2016年财税部门发文将这一递延纳税时间延长至12个月,而此次则延长至36个月。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称,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为了强化征管,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IPO实务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对递延纳税政策之适用

一、股权激励项下的纳税义务

(一)股权激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员工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取得了公司股权,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其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在关于 “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什么股权激励要纳税”中载明: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

结合上述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解释,若股权激励价格低于标的股权对应的市场公允价格,则员工股权激励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格,若公司近期存在股权融资的,可以参考融资价格合理确定;若近期不存在股权融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即可以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纳税环节

1、取得激励股权时涉及的税负情况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前所述,若股权激励价格低于标的股权对应的市场公允价格,则员工股权激励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结合上述101号文的相关规定,如员工取得激励股权的对价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且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在取得股权时需要将标的股权的市场公允价格与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税率(3%-45%)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激励股权时涉及的税负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后若要进行转让,则应将股权转让价格与原始出资额及合理费用之间的余额差价,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递延纳税政策及其适用条件

(一)递延纳税政策

101号文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可以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能缓解激励对象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的压力,且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后将在转让环节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而未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则在取得激励股权时即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阶梯税率(3%-45%)进行纳税,鉴于实践中股权激励对应的权益一般相对较大,办理递延纳税备案通常比未办理所适用的税率相对更低。

(二)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

根据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激励标的,101号文规定的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但未明确“本公司股权”是否包括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也即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是否能够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三、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递延纳税政策的理解及操作案例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激励对象持有的系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非标的公司的股权,不符合101号文中对于“本公司股权”的定义,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也有观点认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激励的直接标的是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但本质上该等份额与标的公司的股权有对应关系,实质上激励的标的系公司的股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不同税务机关对此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且经笔者检索发现,实践中存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且成功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的案例。

(一)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

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前述问答并未直接明确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2、北京市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于官网发布的《2018年10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3、重庆市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税务局于官网发布的《支持企业上市涉税事项办理工作指引(2.0版)》:“由于激励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因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前述政策;激励标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的股票(权)。”

4、湖北省税务局

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在官网留言咨询平台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该政策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不能享受该政策。”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操作案例

经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相关上市案例,大部分案例并未主动公开披露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递延纳税备案情况,但仍有部分案例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纳税备案,列举部分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上述部分地方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及已检索案例情况来看,笔者理解和认为:

1、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是否能够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税务机关严格按照101号文字面文意的理解,不认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属于“本公司股权”,进而不支持为通过持股平台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办理递延纳税备案;而有税务机关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在实践操作中已为通过该种形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其中也包括部分拟上市企业为了更好的税务规范,在通过该种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成功备案的情况,即该等税务机关实际上认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属于激励标的中的“本公司股权”。

2、结合实践中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且成功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的案例情况,笔者倾向性认为,首先,对于101号文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条件的理解,应该着眼于规则制定的目的及股权激励的实质,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向员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持股平台是为员工持有公司股权而设立的媒介,持股平台自身并未实际经营业务,员工持有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收益也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的分红,该等份额与标的公司的股权存在对应关系,实质上激励的标的就是标的公司的股权。其次,从规则本身来看,101号文并未明确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应符合101号文关于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要求。

四、结语

101号文对于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认定也有所不同,建议公司或相关方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认可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撰稿:张志伟

来源:AK CapMarket TAX。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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