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形成产品的后续处置和会计处理方式
①研发形成产品的后续处置
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会形成产品,在完成检测后符合产品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
最终去向主要为发往客户或发往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高温、环境性能等极端环境破坏实验。
②研发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研发形成产品在办理入库后相关成本冲减研发费用,结转至存货,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研发费用
产品发往客户后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已与客户签订订单,客户确定支付相关对价的,在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另一种情况,未与客户签订订单,免费赠送客户进行样品验证,公司确认为销售费用。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发往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高温、环境性能等极端环境破坏实验的,公司确认为研发费用。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费用
贷:库存商品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针对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与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相契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