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分期付款拿地产生了利息,该注意了!

飞兰道 2025-01-08 13:28:53

来源:中道财税-李星凡

面对如今较为复杂且萧条的经济大环境,作为实体企业的地产公司经营者大多都是举步维艰,往往在其考察有商业价值的地块时,由于资金链问题望而却步。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当然部分企业也会采取分期支付地价款方式拿地,这势必也会引发一系列涉税问题,本文就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利息、违约金的涉税,为大家做一分析。

1.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利息、违约金,是否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在实务中是否缴纳契税,我们主要结合两个文件做以分析: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结合实务情况来看,分期付款取得出让土地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土地总价款分期情况及分期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约定,所支付的利息性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小编认为分期付款所支付利息也是土地成交价的一部分,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对于因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产生的违约金部分,由于该费用产生不是与取得土地直接相关的费用,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所以不能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利息、违约金,是否可在土增及所得税前扣除?

(1)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 先来了解一下实务中不同省市的规定,如:

【山东省】

【海南省】

【厦门市】

结合各省文件来看,该部分利息可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凭合规税收凭据在土增税前扣除。虽然实务中在部分税务执法口径上会有不同声音,但小编认为结合契税缴纳计税依据是否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土增税前扣除,应秉持“不可双标”的原则。

违约金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作为成本项扣除。

(2)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结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因此,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违约金,应当予以费用化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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