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一直在变革之中,无论是从经过了两年试点到全国推广开来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是司法改革后续推进发力后大举推行的司法考核,到如今的结果是,又回归到了十年司法改革前的“案多人少”局面,何以至此呢?
在社会上,一直流传着否定司法改革的说法,认为之前正常以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为目标的改革,实则脱离了社会实现和司法环境,推行开来的话,造成了如今的司法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剧了问题。
真的如此吗?我们再回头看看司法改革所确立的目标,诸如司法人员办案终身责任制、办案相对独立制、法检官动态员额制、司法公开、错案追究等等,这些难道不是基本的司法进步规律,属于司法进步的未来方向所必须的吗?怎么到了推进的结果,反而成了影响司法工作正常进行的阻碍力量了呢?以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例,改革旨在提高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激发司法办案的积极性,解决案多人少的状况,为此提出了,“法官入额,不是头衔和待遇,不能'一入了之',不等于终身入额”、“不办案、不认真办案、办错案、办挂名案,是要被剔除出员额制,让真正能办案的法官入额”、“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等等改革要求。
为此,司法改革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动态管理规定”等等规章制度,都在强调和规定“员额制是能进能退的动态化管理”、“入额要办案、办案要达标、领导要带头办案”,可落实到位了吗?
没有!改革之初有人担心的,员额制最终会成为终身化、福利化、领导化、固定化等“几化”,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已然成了现实。遴选成为员额法官检察官后,只要不违法或是严重违纪,只要不到退休年龄,哪有因为不办案、办案不达标而被责令退出员额的?
久而久之,法官、检察官队伍,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已然成了论资排辈的以各级领导工作资历为主体,哪里还能发挥出激励办案积极性,体现出办案与否不一样、办案质量好否不一样的差别?犹如此前有媒体报道的,某法官年过五十、经历过三次化疗,领导宁可将其调整到办案任务不重的立案庭,也不“责令”其退出员额。
对比以上的改革目标及实践状况不免令人思考,导致如此的工作要求与现实不一致的原因,还是因为当初的规划设计,理想主义有余,却根本没有考量到现实层面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
犹如规定院庭长必须办案,而且还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否则就要“自动退出员额”。这一要求,仅靠领导自觉,或是让掌握了本单位考核决定权的领导自己监督自己,或是让上级单位组织人员来考核下级领导(上级单位难道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吗?),就能落实到位?这不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哪里还会有公正的考核、示范的作用?
其他的改革内容,诸如立案登记制、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公开等等,情况都跟院庭长办案一样,只是规定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的是监督规章制服落实的主体就是这些司法工作主题的参与者和组织者,或是面临同样问题的上级单位。按照人性的基本考量,人怎么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惩戒自己落实不到位呢?于是乎,经过近十年的运行,此前被寄予了厚望的司法改革,正在面临着曾经的各项改革举措消失殆尽的局面,硕果仅存的员额制也已经失去了激发办案积极性的改革作用,正在受到各方面的质疑。类似的局面同样出现在了司法改革之后推广开来的司法考核工作上。司法考核本身没有错,哪个单位不需要一套内部的考评机制来维持内部的运转?但问题是,如何保证考评机制能发挥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呢?
遗憾的是,当下运行的司法考核评价体系,也陷入了司法改革中出现的“自己考评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怪圈。各级法院乃至法官,可以不顾法律规定的,任意的设置立案标准,任意的规定司法程序,甚至跟负责法律监督的上级法院达成了考核利益共同体,这还如何保证考核依据的司法数据的真实性?例如,有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称,一审案件根本不是由法官审理的,而是全程由法官助理审理的,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官居然以上诉人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而驳回了此项上诉理由。庭审不得录音录像,法院也不提供开庭理想,如何让上诉人举证出审理程序违法的证据?如此迅捷的二审程序维持一审判决,在司法考核上,一审法院是满分,二审法院也是满分。可司法的结果是,案件当事人要么申请再审,要么到处宣扬自己的诉讼感受,司法考核上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上的“满分”,跟司法现实相符吗?极端的,大量为了维持而维持、为了考核而维持的二审结果,事后被证明是错案。总而言之,司法工作,担负的是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尽管并不牢固,甚至还很脆弱,但是也要采取措施不断地加固,而不是自毁防线。无论司法改革也好,司法考核也罢,都应该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考评自己的自说自话的人性旋涡,而应该尽可能的围绕回归司法办案的主题,回归维护法律实施统一性的主题,回归让司法公正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主题,并以此来检验司法改革、司法考核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