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劳动者因辞职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文件各种各样,如“辞职报告”“辞职通知”“辞职信”“辞职申请”等等。这些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而非辞职的意思表示。有的劳动者之所以选择“辞职协商”而不是“辞职通知”的形式来告知用人单位,也是希望以这种诉求方式吸引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从而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机会。第二类则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使申请权,且该解除权是形成权,即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方时解除已经生效,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承诺。有人说,相关文件名称中写有“辞职申请”,或正文中写有“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等字样的,应属于前一类。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各种证据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相关文件作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径行认定。在案例C公司中,李某主张他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的,并提供了他的辞职报告。但是,李某还提交了录音资料,证明是C公司先提出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经过双方的协商后,李某根据C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辞职报告。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结合了所有的证据,最终采信了李某的主张,即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不过,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劳动者如“协商辞职”尽量采用口头形式;而一旦决定行使辞职权后,可直接写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本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将最后工作至某月某日。特此通知。”
“辞职申请”和“辞职通知”,劳动者别写错了!
劳动知库
2023-09-07 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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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吟
很多时候不是你想写啥就写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