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现将第十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建区国雄电动车店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建区国雄电动车店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建区国雄电动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售卖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起先后购进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为了更好地销售,将5辆电动自行车尾部加装后座,放置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上述5辆加装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7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关乎群众出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抓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案,坚决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4年7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存在开办兴趣班及收取视频监控费用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办兴趣班,科目课程有语言表演、美术、逻辑高、科学试验、钢琴等,累计167名学生报名参加,共计收取兴趣班费用136500元。另查明,当事人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为由,开通视频监控服务,收取视频监控费5100元。以上两项共计收费141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本案对幼儿园价格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依法规范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合法权益。
03
九江市瑞昌市乐美家生活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八里铺店经营重金属超标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1月1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乐美家生活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八里铺店经营重金属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生姜所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生姜20kg,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重金属超标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打击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盛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案
2024年5月28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盛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检查,发现有3台电梯维保时间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上述电梯维保单位为江西盛世达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存在漏保的情况。后续当事人及时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群众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定期检验和维保可以及时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排除电梯安全隐患以确保电梯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电梯维保领域的监管,促进电梯管理维保水平的提升。
05
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风镇如春民宿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案
2024年6月13日,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风镇如春民宿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宣风镇如春民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的管理人员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人员管理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人员管理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查处无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06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润生古方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1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润生古方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润生古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宣传册广告使用了医疗用语。另发现,当事人在新余市多个住宅小区门口门档及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灯箱发布的产品宣传广告,同样使用了医疗用语;且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的广告,宣传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均为普通食品,而非药品的范畴,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对消费者健康造成风险,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向社会传递法治正能量,以高压态势预防和打击发布此类广告的违法行为。
07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5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案件线索,反映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查获的15个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15个液化石油气瓶都不属于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自有产权瓶,其中有5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1个气瓶属于报废瓶。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公司员工私下充装,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录入充装系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对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规范特种设备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08
赣州市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28日,赣州市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对1辆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1辆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均未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规定要求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查,并分别于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29日为上述2辆机动车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少数检验检测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工作质量,不惜违背工作的公正性,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埋下事故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09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款7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蔗糖高钙蛋白粉经抽样检测,“钙,铁,锌”项目为问题项目。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无蔗糖高钙蛋白粉时,实际投入的原辅料未添加全脂乳粉和果蔬粉。其最终销售单元包装的标签中配料表内容虚假标注未添加的食品原料、未真实将使用的原料依据加入量递减的顺序进行标注且虚假标注不同来源蛋白质含量的比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10
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必姆顾水金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9月6日,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必姆顾水金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猪肉26.85千克、罚没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玉山县必姆镇农贸市场进行肉制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合格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肉类食品在市民“菜篮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们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风险、排除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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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峡江县丰华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电子汽车衡案
2024年8月27日,吉安市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峡江县丰华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电子汽车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线索,反映峡江县丰华种植专业合作社电子汽车衡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该合作社为粮食收购企业,共有两台电子汽车衡,型号规格分别为SCS-3t、SCS-80t,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均已超过检定周期。2024年7月6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两台电子汽车衡经检定,其中型号规格为SCS-3t的电子汽车衡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当日将电子汽车衡修理好,并通过了检定。另查明,当事人从2024年7月4日开始使用型号规格为SCS-3t的电子汽车衡进行粮食收购,至7月6日,共计收购粮食39084kg,根据称重误差计算,粮农损失为1207元。8月9日,当事人将粮农损失全部退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计量违法问题直接涉及到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民生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粮食收购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粮食经营过程中“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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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假冒伪劣“蓝月亮”洗衣液案
2024年11月13日,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销售假冒伪劣“蓝月亮”洗衣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洗衣液400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宜黄县某宾馆销售假冒伪劣“蓝月亮”洗衣液,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蓝月亮”洗衣液共400瓶,经品牌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徐某于2024年10月28日从网上购进100件400瓶“蓝月亮”洗衣液,放在某宾馆旁边的空地上进行销售,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宜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商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让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商品,享受应有的服务,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确保合法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