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入产出是否对外销售和会计核算方法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中的领料在研发过程中所形成成品,公司仅有少量对外销售的情形,各期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年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销售研发样品确认收入
10.03
0.81
销售研发样品确认成本
4.97
0.68
销售研发样品冲减研发费用金额
4.97
0.68
研发样品产出时,公司考虑到不能准确判断其性能、品质等方面今后能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即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之一的“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公司从谨慎性考虑,没有将形成的样品计入资产,将相关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公司对外实现销售时,将样品对应的成本费用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存货,同时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与结转成本。公司研发产物对外销售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入库时备查登记,不作会计处理;
(2) 研发样品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研发费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综上,公司研发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比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的差异系研发费用与申请加计扣除标准归集口径差异、“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以及子公司上海道宜在合并期间内未申报税务加计扣除,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实际归集的研发费用金额(A)
9,406.75
7,890.44
7,594.09
项 目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B)
8,403.42
7,350.59
6,718.92
差异(C=A-B)
1,003.33
539.85
875.17
其中:①研发费用与申请加计扣除标准归集口径差异
1,003.33
477.63
833.73
②“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
41.44
③子公司在合并期间内未申报
62.22
注: 2023年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尚未向税务进行申报
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差异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 归集口径差异
报告期各期因税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不同产生差异的费用金额分别为833.73万元、 477.63万元和1,003.33万元,主要系公司租赁/自有的房屋建筑物产生的租赁费、折旧费、装修摊销费和物业费、研发人员股份支付费用等不属于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差异明细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折旧摊销
774.06
239.13
71.38
职工薪酬
103.17
56.31
517.81
租赁物业
27.26
124.29
153.16
其他
98.84
57.90
91.38
合 计
1,003.33
477.63
833.73
(2) “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
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2020年度,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超限额部分金额为41.44万元。
(3) 子公司上海道宜公司在合并期间内未申报税务加计扣除
子公司上海道宜公司合并期间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23日。2021年度,在合并期间该子公司尚未进行税务加计扣除申报,因此产生差异金额为62.22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与税务上申请加计扣除标准归集口径的不同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