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男子坚决不答应,是否构成强奸罪?

拍案称奇 2024-07-22 13:56:30
案情回顾:

男子张某和网友陆女士约定,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线下某酒店见面开房。次日下午,两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在某酒店见了面。

然而,在发生关系前,陆女士要求男子张某采取安全措施,男子张某却违背承诺,坚决不答应,始终拒绝戴套。于是,陆女士便起身想要离开酒店。

男子张某见状,却拦住陆女士不让其离开。随后,男子张某更是不顾陆女士的反抗,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采用身体压制等方式,想要在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与陆女士发生关系。

陆女士惊慌失措之下,突然急中生智,谎称需要先到卫生间进行洗漱,男子张某不疑有它,表示同意。而陆女士进入卫生间后,便立即通过手机向朋友发出了求助。

朋友接到陆女士的求助后,当即选择打电话报了警。最终,由于民警的及时赶到,男子张某的不法行为未能得逞。随后,男子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男子张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庭审上,男子张某辩称,陆女士已经事先同意发生关系,两人的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佐证这一点,因此,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法院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却认定男子张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男子张某采用身体压制等暴力手段,违背陆女士意志,不顾其反抗,意图强行侵犯陆女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2、男子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案发后,男子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陆女士,取得了谅解,陆女士亦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故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鉴于男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男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男子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结语:

女性对发生关系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对发生关系对象的选择权,同时也包括对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的选择权,行为人只要侵害女性上述的任何一项权利,均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构成强奸罪。

比如,女方事先同意发生关系,但是要求去酒店,而男方为了寻求刺激,非要强行在车里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性对发生关系的地点具有选择权。

再比如,女方事先同意发生关系,但是由于正值生理期,便要求改天。而男方却急不可耐,非要立即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性对发生关系的时间具有选择权。

又比如,女方事先同意发生关系,但是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安全套,而男方却嫌麻烦,想要强行不戴套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性对发生关系的方式具有选择权。

简而言之,不是说只要女方事先同意了,男方接下来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性对于接下来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也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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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2 19:45

    人才

  • 2024-07-23 18:51

    首先,我觉得恋爱自由,双方的人身权利是平等的。在未结婚之际,男方凭什么要和女方有性关系,还是说他对于性关系只是为了爽?女方若是处于比如说月经期间,或者是容易怀孕期间,那未男方凭什么保证他们的恋爱自由是终诚滴呢?男方坚决不答应,若是强人所难,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有婚姻法的根据吗?[横脸笑][横脸笑][横脸笑]因此,我觉得,如果是女方受到了伤害,对于男方反感,我觉得可以说是强奸的性质[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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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