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之4——融资租赁

卷云孤飞 2024-09-20 21:56:50

【基本案情】(2024)渝0192民初231号

原告系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企业,2023年,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黄某某的需求购买汽车并出租给黄某某使用,黄某某分36期向原告支付租金,每期租金3581元。

若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要求黄某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并按照逾期之日起所有租金总额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赵某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对黄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但从2023年8月17日起,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称已于2024年1月将案涉租赁车辆收回。

【法院裁判】

一、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于2023年5月13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052023023608)于2024年1月14日解除;

二、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斯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享有所有权,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登记手续;

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该损失为剩余租金537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以第3-7期每期租金3581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各期租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五、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名验证费400元;

六、被告赵某某对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第三、四、五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未能证明在起诉前曾通知过黄某某解除合同,因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起诉状副本送达黄某某之日解除。黄某某未能按约支付第3至7期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而第8至36期租金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不再履行,因此该部分租金不宜再计算违约金。

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被告黄某某需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评析】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典型合同分编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典型合同产生的合同债权亦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相对于前述担保物权及保证债权等传统的、典型的担保方式被称为非典型担保。

在上述案例中,车辆登记证书载明车辆所有人为黄某某,2023年5月16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而在(2022)沪0115民初66470号案中,原告某某公司1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01号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XXX73。租赁财产描述一栏载明:“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706台小型车辆(详见租赁财产附件)转让给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其出租给某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融资租赁已被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关于违约金支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罚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可见,对借款合同而言,无论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抑或二者之和,法律保护的上限均为年利率24%。24%的标准在融资租赁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得到广泛运用。随着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法院支持金融借款逾期利率的上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将来债务可终止履行。

2.恢复原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恢复原状主要是“双返”,即租赁物的返还和租金的返还。

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虽案涉车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并不影响原告对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故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融资租赁合同》因黄某某未能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黄某某返还租赁车辆。故原告主张确认对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黄某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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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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