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及于从合同吗?

卷云孤飞 2024-08-27 21:10:48

【基本案情】

王某与案外人W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该合同第14.2条约定了仲裁条款,但龚某作为担保方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仲裁条款。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龚某给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王某。

二审法院裁定:

1.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8927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案外人W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第14.2条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虽然由龚某作为担保方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但王某与W公司就涉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达成仲裁协议,王某主张龚某承担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应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理由:龚云龙向王某出具担保书,为王某购买W公司理财产品提供担保,虽王某与W公司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W公司之间的协议作为主合同,其仲裁条款应当约束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主合同与从合同经常属分别签署,因此存在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与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加上主从合同当事人可能并不相同,导致实务中的担保案件管辖争议,给法律实务工作者造成不小的难度。下面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分析:

一、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于此情形,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主合同及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三、主从合同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

2022年01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规定:“当事人在主合同和从合同中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该条规定,主从合同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的,应当分别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而从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应当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四、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上述纪要还规定,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但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主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可以及于从合同,主从合同当事人不同的,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一中,甲、乙与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仲裁协议案中,乙并非案涉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其仅系案涉欠条所涉款项的担保人,且该欠条中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杭州中院认为仲裁协议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明确表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才能约束当事人。在主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不能以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否则与仲裁的自治性不相吻合,亦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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