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直播分享“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

卷云孤飞 2024-08-09 20:28:53

2024年8月7日下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诚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受金融企业家俱乐部邀请,通过在线的方式为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开展了“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直播分享。本次分享以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为出发点,分析公司法新变化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旨在对金融担保行业提出相应的实务建议。

本次讲座中,金律师重点讲解了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制度、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定代表人责任、股权转让制度、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公司高管和实控人责任的变化等八大主要变化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首先,金律师通过新《公司法》法条解读注册资本制度下的三大具体变化“公司出资五年内实际缴纳”“明确股权、债权成为出资形式”“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分析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对金融担保行业不同主体的影响,包括金融担保服务对象、金融机构、担保及保险公司,并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建议各方主体在接受或提供金融担保服务时采取更严格的审查监管手段,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风险防控和处理。

其次,就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变化,金律师分析了该制度变化对发起人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影响,建议实务中公司主体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并采取更加灵活的增加注册资本的策略。

接着,金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重点讲解了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认为公司主体可以通过完善公司章程、谨慎签订合同规避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

紧接着,对于股权转让制度的变化,金律师结合新《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通过讲解相关案例,建议金融担保机构受让股权时审慎核查股权情况并对股权转让性质进行约定。

然后,金律师通过经典案例,建议为应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和金融担保机构可以要求股东及被担保人提供银行流水并要求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随后,就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变化,金律师总结为“统一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股东知情权的扩张”“明确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权利”“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情形”等四个变化,并通过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例,提示新《公司法》下股东风险的增加。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的变化,金律师认为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选择治理结构,使得市场主体对自身的设计更加灵活。此外,本次新《公司法》所修订及新增内容从业务开展角度实质并未增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同时给予金融机构在决议核查时更多核查思路和角度,相关条款内容同样可以作为业务开展过程中决议审查的标准予以执行。

最后,对于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变化,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这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对保护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利益起到了非常好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维护担保行业秩序的稳定性。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众多,对金融担保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此次讲座,观众对新《公司法》的变化、影响应对有了更加切实的理解,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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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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