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13)

卷云孤飞 2024-08-06 20:05:05

十三、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份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份。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仅有“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性要求,相比之下,新《公司法》不仅明确股东可以对内对外转让股份,还给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自治权。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统一的限制性规定。

2.限售期内出质的股份质权行使受限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的显著变化主要在于明确了限售期内虽然不能进行股权转让,但可以进行股份出质,但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二)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

公司可通过章程设置转让受限股份给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自治权,通过限制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限制行使质权则一方面保证了股东可以将限售期内的股份出质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股份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限售的效果,规定了质权人在限售期内不得行使质权,以避免股东借“出质”的名义来规避限售的要求。

限制股份转让可以维护市场稳定,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套利。这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进而有利于维护担保行业的稳定性。

(三)典型案例

2016年7月12日,自然人甲与乙资管公司、丙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甲作为资金融入方,将其所持有的1亿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向作为资金融出方的乙资管公司融入资金7.2亿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7月1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7月12日;购回年利率为7.06%;当标的证券履约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时,甲应当在T+3日前完成补仓;当标的证券履约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应当及时追加股票质押或现金补仓或提前回购。

三方还约定:如出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且甲方未依约提前购回或采取其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或标的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上市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等可能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况,乙资管公司有权要求甲在通知送达之日的T+1交易日前购回标的证券,未按要求购回的,丙证券公司有权对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平仓处置。

甲作为案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持有的股票为限售股,解禁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

2016年7月12日,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了1亿股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2017年4月,标的证券跌破预警线,甲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有效补仓。2017年7月7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购回交易日变更为2017年9月30日。

2017年4月起,案涉上市公司股价不断下跌,并于2017年7月25日停牌。2017年8月11日,案涉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其在收购标的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故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标的证券履约担保比例已经低于平仓线,根据协议约定,甲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由于甲未能按期购回标的证券,乙资管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甲偿还初始交易款、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被申请人甲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请人甲所出质的标的证券为限售股,其质押受到限制。对此,申请人认为:限售股并非“禁止流通”、“不可转让”,仅仅是流通的时间受到限制,质押合同是有效的。

仲裁机构认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公司法》规定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间限制,应当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的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的限制……在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时,该质押的股份已经没有转让期间的限制,因此不应以该股份在设定质押时依法尚不得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而限售股在法律上依然属于可让与的流通股,虽在一定期限内其处置受到限制,但其可让与性并未改变。也即质权人的质权行使因“限售期内不得转让”而受到限制,但质权的效力和担保权能不应受到影响。

本案中,甲将其持有的1亿股标的证券质押给乙资管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权既已设立。乙资管公司就甲所有的1亿股标的证券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仲裁机构裁决:

1.甲向乙资管公司支付初始交易款、利息、违约金。

2.本案仲裁费由甲承担。

3.乙资管公司对甲提供质押的1亿股标的证券享有质押权,并就该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0 阅读:2

卷云孤飞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