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中人保和物保可以并存吗?

卷云孤飞 2024-09-02 21:12:54

【基本案情】(2024)苏09民终881号

2022年3月10日,邵某冬(甲方)与Y典当公司(乙方)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均约定:……2.1甲方自愿以本人坐落在盐城市盐都区自有房产壹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典当贷款。……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总额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借款,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40万元)及按合同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1该房产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40万元。4.2甲方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典当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15‰,月利率为0‰,合计为15‰,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6.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3个月共计18000元的综合费。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夏某刚、魏某在两份合同保证人处签字、捺印。

同日,Y典当公司向邵某冬名下尾号为0171的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82000元,合计382000元,并开具了当票。当票载明:当物香城世家7幢603室房产,估价181万元,典当金额40万元,综合费用18000元,实付金额382000元,典当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月费率1.5%,月利率0.00%。

后双方就上述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苏(2022)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162号),抵押的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为50万元,抵押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禁止抵押物转让。

Y典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邵某冬向Y典当公司偿还当金38.7817万元及综合费1.1086万元、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

2.邵某冬向Y典当公司支付2022年9月10日之后综合费、逾期违约金(以37.781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夏某刚、魏某对邵某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Y典当公司对邵某冬所有的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折价后的款项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含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邵某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Y典当公司借款本金38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已付利息18000元从中扣减)。

二、邵某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典当公司支付本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夏某刚、魏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Y典当公司对邵某冬名下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不动产的拍卖、变卖的价款按优先权顺位登记先后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Y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Y典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典当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虽在本质上均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但在借贷性质和方式上存在差别。在双方签订的《典当(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邵某1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Y典当行申请典当贷款,但同时又约定了夏某2、魏某3作为保证人对该合同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这与典当通常只要求当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不符,所以虽然Y典当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但其在本案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因此,本案讼争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对于双方约定的综合费属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界限,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

【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涉案典当合同“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主要理由在于,《典当(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人保和物保,与典当通常惯例不符。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该裁判理由是不成立的,原因如下:

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在典当法律关系中人保和物保并存,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典当行有权在要求当户提供当物并设置担保物权的同时,要求当户提供第三方的保证,包括企业保证和个人保证。在当户未依约还款时,典当行有权依据物保与人保并存原则选择行使权利。

其次,法院应结合典当的关键特征对典当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典当要求一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非金融机构;典当须以当物为担保,而民间借贷并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关于典当合同性质辨析最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办理当物抵押登记、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Y典当公司是经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其与邵某冬、夏某刚、魏某于2022月3月10日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并出具了相应的当票;同日,邵某冬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当物为Y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上述手续后,Y典当公司于同日向邵某冬发放了当金;后Y典当公司每月向邵某冬收取综合费。至于典当能否要求提供保证担保,并非典当关系认定的关键特征。

最后,其他诸多案例可供借鉴。在亳州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皖1602民初3726号】中,法院认为,某某典当公司与安徽某某公司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肥某某公司、南京某某公司、怀某某、闫某各向某某典当公司出具的三份《保证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如,在青海省J典当有限公司与丰雨、F典当纠纷一案【(2020)青0105民初4163号】中,法院认为,J典当公司与F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房地产典当补充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亦属金世典当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J典当公司按约向丰雨支付当金后,当户F亦应当按约偿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及利息。

典当通常只要求当物质押或抵押只是传统过往做法,典当行业并非必须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典当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要求包括物保和人保在内的多种担保方式并存,这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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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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